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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培训学时认定办法
日期:2023-09-25    阅读:78,259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培训学时

认定办法

(2012年11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倡导和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举办培训,依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培训要求的规定,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规则》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认定培训,是指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举办的一定课时的培训,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参加该培训,视作参加了当年的市律协律师学院组织的相同课时的培训。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是指规模在五十名注册律师以上(含五十名)的本市律师事务所。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联合办班的形式,举办认定培训,每次联合办班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三家,且每家参与联合办班的各律师事务所注册律师不少于十五名(含十五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培训学时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作部门)

市律协律师学院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培训工作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课程内容)

作为认定培训的课程内容限于律师业务、律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方面。

第六条 (项目培训总量)

采取单独办班或者联合办班形式的,各律师事务所每年申请认定培训的项目培训总量不超过二十课时,每课时不少于四十五分钟。

第七条 (律所责任)

采取单独办班或者联合办班形式的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所举办的培训负有监督责任,应当保证所举办的培训的质量,保证出席率。

第八条 (申请认定培训)

律师事务所申请认定培训,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律师学院书面申报当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该计划和方案应当要包括下列内容:培训课程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时及次数、拟请授课老师等。授课老师的资格条件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专家;

2.正处级以上职务公务员或者有十五年以上公务员工作年限的资深公务员;

3.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

采取联合办班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条前款规定申报当年度培训计划和方案。

律师学院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书面申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将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

(二)举办培训的律师事务所每年12月31日前应当向市律协律师学院递交认定培训的课时数、考勤记录(一课一记录)、讲课提纲、课件(PPT)等。市律协律师学院在第二年3月1日前将上述提交的培训记录予以审核、登记录入,并将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公布。

(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学院的学时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律师学院进行复核一次,律师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该复核申请进行复核,该复核决定为最终认定决定。律师学院应当自做出最终认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最终认定决定书面通知提出复核申请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中“以上”、“不少于”和“内”均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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