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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文件

法律服务风险提示(一)

作者:宣传部   日期:2005-12-14    阅读:33,502次
 
 

        为了维护中国现行法律的尊严,规范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净化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并保证社会各界获得合法且高质量的中国法律服务,上海市律师协会在此向中国企业、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其他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郑重发布以下风险提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中国法律事务,而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
    (一) 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 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三) 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四) 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五) 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但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或判断。
    任何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包括提供中国法律意见)均应被视为是违法和无效的行为。其不仅构成对中国律师、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其它合法执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不正当竞争或民事侵权,且有可能对获取该等法律服务或法律意见的公司或个人造成潜在的重大损失。任何机构由此违规经营所获取的经济收益均属非法所得。如该等违法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亦可能涉嫌触犯中国刑法。
    上海市律师协会诚挚希望社会各界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采取切实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们并号召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一旦发现涉嫌违规执业或违法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和行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或上海市司法局举报。投诉电话专线:(021)54242583。
    特此公告。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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