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 2003年 7月 25日 六届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收缴规则”和 2009年 4月 19日 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通过的“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对2009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如下 :
一、 团体会费
凡已在上海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须缴纳本年度团体会费。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 人以下(含10 人)的律师事务所2万元;11-15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万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万元;21-30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万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万元。
以上人数, 以 2009年 6月 15日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 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 2007 年5 月31 日 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人。
2、凡在 2007 年6 月1 日 至 2008 年5 月31 日 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 元/人。
3、凡在 2008年 6月 1 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上海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会员登记表—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如与实际情况有误,请打印后直接用红笔修改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申请缓注的律师个人会费暂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申请不注的律师(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缓注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09年度会费请于 6月 10日 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请将缴付会费的凭证复印件附在“上海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会员登记表”后。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请在贷记凭证上注明团体会费数额)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杨小龙、吴振光
电 话:64030000*152 、118
传 真:64185837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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