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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09年度会费的通知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09-06-02    阅读:3,068次
 

 

 

 

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 2003725日 六届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收缴规则”和 2009419日 上海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通过的“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对2009年度会费收缴通知如下 :

一、  团体会费

凡已在上海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须缴纳本年度团体会费。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 人以下(10 )的律师事务所2万元;11-15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万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万元;21-30 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万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万元。

以上人数, 2009615日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 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 2007 年5 月31 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人。

2、凡在 2007 年6 月1 至 2008 年5 月31 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 /人。

3、凡在 200861 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上海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会员登记表—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如与实际情况有误,请打印后直接用红笔修改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申请缓注的律师个人会费暂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申请不注的律师(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缓注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09年度会费请于 610日 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请将缴付会费的凭证复印件附在“上海市律师协会2009年度会员登记表”后。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请在贷记凭证上注明团体会费数额)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杨小龙、吴振光

  话:64030000*152 118

  真:64185837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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