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实务”研讨会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3-11 阅读:2,488次
中国法学会 中法会交流培字[2004]第08号 通 知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该解释将于2004年5月1日起实行。它为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人身损害范围长期缺位的问题。为规范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及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具有现实意义。为此,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将举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实务”研讨会,具体通知如下: 一、研讨主题;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内容范围; 2、过失相抵原则、共同侵权等制度; 3、对当前热点的11种案件进行研讨; 4、尤其是对学校伤害,义务帮工致人损害,道路、桥梁管理不当致人损害,见义勇为问题,法人侵权进行重点讲解; 5、《解释》与其它法律有关赔偿问题的区别及关系; 6、《解释》与其它商业保险的关系; 7、《解释》与公伤保险条例的关系; 8、赔偿范围、标准规定产生的法理根据及现实意义。 二、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法学会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大法学院教授。 三、参会对象: 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民一庭、审监庭、研究室)、检察院从事民事审判监督的检察官(民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时间与地点: 第一期:2004年4月02日 - 04日 海 囗 第二期:2004年4月16日 - 18日 桂 林 第三期:2004年5月14日 - 16日 大 连 五、收费标准: 研讨费:880元/人,食宿、调研费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方式: 凡参加研讨会同志,请填写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会务组。来不及报名的同志也可以电话报名。会务组提前7天寄发报到通知,详告学习日程、地点及乘车路线。 报名电话:(010)68216770传真:(010)68214936联系人:肖楠鑫 七、其它事项: 1、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负责会务工作。 2、会务组协助学员办理返程车、船、机票。 3、欢迎各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组织8人以上者设领队一名协助会务工作,并免收领队会务费。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 200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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