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选拔青年律师赴香港、澳门培训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对外交流部 日期:2006-05-16 阅读:2,605次
各位律师:
为了促进上海和香港、澳门三地律师业的交流与合作,同时更好地学习香港、澳门律师业的专业经验和技能,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于本年下半年度与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及澳门法务局合作,选派部分上海青年律师赴香港、澳门培训学习。具体情况及选拔条件如下:
选派人员:在事务所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
具有外语相关国家承认证书并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考试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港、澳实习单位纪律
培训方式:通过事务所及相关机构实地工作,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法律英语、事务所管理、金融事务、贸易、知识产权、合约和仲裁法律知识
培训时间:6周 (2006年下半年开始)
培训人数:12人 (分两批进行)
培训费用:香港基本法中心会为每位学员提供住所及往返香港机票
学员自理在港交通费、伙食费及其他开销
上海市律师协会每人每月补贴人民币3000元
回 执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
|
执业时间(附执业证号)
|
电话/手机
|
邮箱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 以电子邮件(首选)或传真方式报名
2、本次报名日期截止至2006年5月26日(周五)17:00。请广大律师相互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