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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房地产实务论坛”征文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5-10-21    阅读:2,366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于2005年11月18日至20日举办“最高院关于房地产三个司法解释的研修班”及“房地产实务论坛”,此两项活动具体由律师学院、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研究会承办。其中“房地产实务论坛”将以2005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主题,主要涉及土地出让、转让与合作开发等问题。本次论坛将公开征集论文,经评审后将遴选优秀论文结集出版,并作为本次房地产三个司法解释研修班的授课资料。同时,将邀请部分优秀论文作者在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现将本次论文的撰写要求、提交办法及若干论文选题公布如下:
    一、论文的撰写要求和提交办法:
    1、论文字数限制在4000至6000字左右,可根据提供的论坛选题撰写,也可根据论坛主题自行选题。
    2、论文提交时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上海市律师协会。不收书面文本、不收3.5寸软盘。
电子邮箱:zhuangy@lawyers.org.cn

联系电话: 64645840
联 系 人: 李旻
3、提交论文截止至2005年10月31日。
二、20个关于本次论坛的论文选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重要意义;
2、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区别和变化,在跨两个司法解释发布时间案件处理时的准确把握;
3、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司法解释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合作开发合同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4、正确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合作开发合同的无效,以及无效行为的效力补正的相应规定在操作实践中的重要性;
5、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准确处理相应争议和纠纷的注意事项;
6、开发区管委会的主体性质,其土地出让行为的特殊性以及获政府主管部门追认的操作性和合理性;
7、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取消土地出让合同的民事后果,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登记的法律意义,司法解释关于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在案件处理中的对策;
9、物权变动的债权契约加交付原则在司法解释中的地位及具体案件处理时的作用;
10、司法解释关于处理一地数转行为的新原则,以及适用新原则的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
11、司法解释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名实不符的处理原则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12、司法解释对认定合作开发两种无效情形的准确理解,以及在纠纷处理时的准确把握;
13、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的合作开发无效的适用,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以及越权批准的法律后果;
14、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因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各类纠纷的处理原则,当事人过错大小的准确确定以及相应的证据;
15、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过错的争议的处理原则,以及具体处理依据的准确把握;
16、对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建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纠纷处理对策,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选择;
17、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名实不符的四种情况的转性认定的判断标准,以及转性后按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关系的准确处理;
18、对房地产合作开发转性认定案件的起诉案由及诉讼请求的准确设定,以及在证据选择时应注意的问题;
19、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保底条款不再认定无效的规定的实践意义,以及在相关案件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20、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和不溯及既往原则。

    欢迎大家踊跃投稿。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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