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06 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同时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 2007年 6月 1日 起施行。
新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及其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与旧的破产法相比有许多重大调整,并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使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引入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提供了能力与富人共舞的企业平台,将推动风险投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健康成长;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化解了合伙企业的法律风险,为做大做强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了成熟的法律框架;允许公司等法人依法担任一般合伙人,将拓宽并增加上市公司等法人的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有利于活跃和扩大投融资市场,为民间资本增添新的动力和无限发展空间。
为全面理解和适用新的《企业破产法》、新的《合伙企业法》的主要规定,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将举办“新《合伙企业法》、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班”,并由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协办。
有关研讨班的具体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6年11月24日—26日。
地点:上海(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二、研讨议题及主讲人
第一部分:新《合伙企业法》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合伙企业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有限合伙制度设计;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设计;本法对专业服务机构的适用,等等。
主讲人:袁 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负责《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
第二部分:新《企业破产法》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新、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比较;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适用,等等。
主讲人: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判员、高级法官、法学博士,曾任民二庭审判长,先后主持和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内的多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
第三部分:公司解散、破产与清算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动态;公司解散与终止的关系;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及异同;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化,等等。
主讲人:刘 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高级法官、法学博士。先后参与了《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工作,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解散》、《企业改制》、《公司诉讼》和《企业破产》等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并担任《中国民商审判》的执行主编。
三、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各地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的高管人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企业登记工作的干部,等等。
四、报名办法
1.请参加者填写报名表(回执)并传真至会务组。会务组收到回执后将提前发送《报到通知》,告知报到的具体安排事项。
2.学费165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另交。
3.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欢迎提交与研讨内容有关的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
五、特别声明
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司局级法律培训机构,是唯一有权代表中国法学会开展培训工作的专门单位。为维护社会诚信,我们的培训项目均在中国法学会及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官方网站上公开披露。其它单位使用带“中国法学会”字样的名义开办培训班及研讨班、论坛等,均属侵权行为。举报电话:010—66132315。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http://www.cls.org.cn。
六、联系方式
1、本次研讨班会务工作由北京华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丁11号宝源大厦7层 邮 编:100083
网 址:http://www.hxc.org.cn
电 话:010-51733911 51733930
传 真:010-51733908 联系人:项以结
2、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邮编:100034
电 话:010-66132315 联系人: 赵 老师
中 国 法 学 会 培 训 中 心
二00六年十月八日
报名回执表
本表可复制、复印,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010-51733908,邹俊 收
参加单位 |
|
联系人 |
|
||
联系地址 |
|
邮 编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参加人员情况(共 人) |
|||||
姓 名 |
性别 |
所 在 部 门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住房预订 |
£ 双人标准间 间 或 £ 床位 个 或 £自行安排 |
||||
返程票务 |
£ 不需要预订 £ 需要预订 月 日去往 的飞机票或火车票 |
||||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