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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等40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复函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04-19    阅读:7,275次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沪司发律管(1000)90号《市司法局关于对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等40家律师事务所申请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审核意见的函》悉。经研究, 同意以下40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 1、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I、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3、 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 4、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5、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 6、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7、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8、 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原上海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9、 上海市发展律师事务所 10、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 ll、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原上海市浦东律师事务所) l2、 上海市百业律师事务所 l3、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14、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16、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17、 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18、 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 19、 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 20、 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 2l、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原上海市高桥律师事务所) 23 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 24、 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25 上海市东华律师事务所 26、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7、 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 28、 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 29、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30、 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 31、 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 32、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33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34、 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 35、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36、 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 37、 上海市新闻律师事务所 38、 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39、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40、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上述律师事务所每年应参加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机构工作险查,凡未正常开展咨询代理工作的将被取消这一资格。 此复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20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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