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司法局关于2001年继续开展选派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02-23 阅读:4,384次
上海市各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上海律师工作1998-2003年发展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本市律师涉外业务能力,构筑上海律师人才高地,市司法局今年将继续开展选派本市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具体通知如下: 一、派出人数、目标、方向 今年市司法局将通过推荐、考核,选派30名左右本市律师和律师助理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和法律硕士学位(MLS),派出期为1年。派出方向主要为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 二、申请留学人员条件 1、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律师助理工作。 2、1966年12月31日后出生,本市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3、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 4、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5、英语要求: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IELTS 7.0分或TOFEL 600分以上(IELTS 7.0分或TOEFL 600分以下,IELTS 6.5分或TOFEL 550分以上的,需参加该校的英语强化培训);赫特福德一大学法学院IELTS 6.0分或TOFEL 550分以上;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TOFEL 580分以上;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和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IELTS 6.5分(其中写作不低于6分)或TOFEL 575分以上;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实行双语教学的,IELTS 5分以上。 6、身体健康。 7、学员的正式录取依学校所设条件而定。 各律师事务所正式招聘的2000年大学毕业生和2001年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并在5月10日前与所在事务所签订正式聘用协议的,也可提出申请。 三、培训费用和奖励 留学人员学费、生活费等由派出人员及律师事务所自筹,英国约需人民币(下同)19万元、美国约24万元、澳大利亚约13万元(均不包括国外英语强化培训的费用)。 市司法局将提供一定比例的奖学金名额。其中,一等奖学金比例为10%,每人8万元;二等奖学金比例为20%,每人5万元;三等奖学金比例为30%,每人3万元;四等奖学金比例为40%,每人2万元。派出人员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回国服务后,根据本人申请,组织推荐,市司法局考核评定后,酌情给予奖励。 四、留学推荐原则和程序 1、派出人员必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推荐(“推荐表”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推荐中对派出人员作出予以一定经济支持的承诺。 2、区县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汇总推荐名单和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批。直属律师事务所直接报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组织综合考评小组,对入选对象进行面试考核,通过后再经有关部门政审,然后按IELTS或TOFEL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派出对象。 4、获准派出人员均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市司法局签订有关协议。 五、推荐材料和期限 1、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职律师执业证、本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到位的证明;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学位(学历)证书(法律大专人员还需提供成绩单); (3)IELTS或TOFEL考试有效成绩单; (4)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5)推荐表(含律师事务所评价、推荐意见、经济支持承诺、区县司法局意见)。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并附复印件2份。 2、推荐材料汇总期限 各区县司法局和直属律师事务所推荐材料应在3月15日前汇总到上海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021-64748800×5387 联系人:童以航 附:2001年律师出国留学人员推荐表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二ΟΟ一年二月十九日 (此件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主题词:律师 培训工作 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1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4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