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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企业破产法》适用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讲座的公告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日期:2007-02-16    阅读:4,307次
    即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设立了管理人制度。按照这一规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除清算组外,主要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律师个人、会计师个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即将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申请作为管理人的,应向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编入所在地区的管理人名册,今后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均由法院从进入名册的管理人中指定。

因此,今后出现的企业破产案件,将会带来许多管理人业务,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果希望进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并被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就必须完整、扎实地掌握企业破产法知识。为了帮助大家系统掌握企业破产法相关知识,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的竞争能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决定,于2007年3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举办“《企业破产法》适用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讲座”,拟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企业破产法》立法工作的权威人士、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又具有扎实理论功底的资深法官和律师进行授课,为大家提供最新信息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次讲座将发给40课时的结业证,欢迎广大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士踊跃报名参加。

讲座主要内容:

●《企业破产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立法过程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具体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企业破产法》适用中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
讲座、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西直门外高粱桥斜街18号)
可乘地铁至西直门站下车转乘运通105路、运通205路公共汽车中苑宾馆站下车。

讲座费用:

交费标准:全国律协会员1900元,非会员2300元。
为鼓励广大律师及其他人士积极参加学习,可在2007年3月5日之前以银行电汇方式或直接到全国律协财务室交费,交费标准为:全国律协会员1700元,非会员2100元。
以电汇方式交费者,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参会者姓名,并传真至全国律协培训部。谢绝邮局汇款。
注意:2007年3月5日之后切勿汇款!已交费但因故不能参加讲座者,全国律协会员退款1600元,非会员退款2000元。
本公告所称“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授课费、会议费、会议资料费及讲座期间的午餐费。讲座期间其他费用自理。

住宿安排:

1.住宿可由会务组代为预定,费用自理。如需住宿请在报名表上注明。
2.代定住宿地点:北京中苑宾馆(四星级)
3.住宿标准:210元/人/床/送早餐(与他人合住),380元/标准间/天/送一人早餐。
报名方式:请将所附报名表传真、发电子邮件或寄至全国律协培训部,报名确认以收到全国律协培训部传真回执为准。

讲座报名截止时间:2007年3月5日(注意:因会场有限,全国律协将根据报名时间先后确定可参会人员名单)。

银行电汇截止时间:2007年3月5日(以银行汇出日为准)。

报到时间:2007年3月20日09:00-21:00

具体授课时间:2007年3月21-24日

为充分发挥全国律协的培训示范职能,全国律协继续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选派主管培训的负责同志或工作人员一名参加培训,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报到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开具的介绍信为准)。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律师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重庆、内蒙、四川、云南、陕西、广西、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十二个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可选派本省(区、市)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一名律师参加本次讲座,全国律协免其注册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将名单加盖省级律师协会公章后,于2007年3月5日之前报至全国律协,培训报到时以该名单为准)。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501A室
邮政编码:100007
联 系 人:马玖芝、李 鲲
联系电话:(010)84020218,86528239
联系传真:(010)64056110
E-mail :cle@acla.org.cn,acla@163.com
户 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开户行:北京银行红星支行
帐 号:0109033040012010512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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