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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关于转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业务部   日期:2007-08-17    阅读:7,620次

            各律师事务所:

    拟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市高院规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至高院,由高院集中移送市律协认证。各所应对所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附上有关书面承诺。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07年8月23日

一、本次名册编制的内容和名额
 

    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择优分批编制管理人名册。本次编制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个人管理人名册将根据今后审理工作需要适时编制,编制工作另行公告。

    第一批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名额为20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2家,会计师事务所4家,破产清算事务所4家。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07年8月27日之前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申报联系人:李一萌、马清华;电话:63080000×5153,5151

    有关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具体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申报破产管理人名册办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办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企业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以及申报表格,请查阅“上海法院”网站,网址:www.hshfy.sh.cn。下载申报表格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规定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64743136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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