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上海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实习人员管理,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并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所律师及实习人员学习,并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律协会员部联系。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