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研修班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5-03-15 阅读:3,987次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评估、拍卖、变卖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两部重要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及评估、拍卖、变卖秩序,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决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研修班”,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及其执行局(庭)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二、研修内容 (一)《查封规定》和《拍卖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二)《查封规定》重点内容理解和适用 1、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的问题 2、《查封规定》规定的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执行问题 3、关于禁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变通规定 4、查封、扣押、冻结方法 5、民事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与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6、关于对案外人只付部分价款购买的财产的执行 7、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中如何认定该财产的归属 8、关于轮候查封及其意义 9、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10、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三)《拍卖规定》主要内容理解和适用 1、关于拍卖优先原则 2、关于评估财产的范围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服的救济 3、关于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 4、关于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5、关于无益拍卖的禁止 6、关于拍卖财产的现状调查 7、关于保证金的预交 8、关于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9、关于拍卖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10、关于拍卖的限度与合并拍卖 11、关于拍卖流拍后的处理与再行拍卖 12、关于拍卖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转移的时间 13、关于拍卖价款和标的物的交付 (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与有关案例剖析 三、研修方式与师资 本次研修班采取全天授课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专题式教学研讨培训,拟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资深法官及专家作针对性、实用性的专题报告和业务授课。 拟邀师资: 赵金山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官 肖建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四、时间与地点(开会前四天为报名截止日) 第一期 2005年4月7日--13日 杭 州 第二期 2005年4月21日--27日 成 都 五、研修费用与报名办法 凡参加的同志须交研修费680元。食宿、调研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好的报名表传真或寄至: 北京市2785信箱 研修班秘书处收 邮编:100044 电 话:010-82758951 82758952 传 真:010-82758952 联系人:王 洁 秘书处将根据报名表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接站、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