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3-08-27 阅读:5,978次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市方针,推进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加快行政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02〕45号)、《2003年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要点》(沪司发〔2003〕4号)精神,经2003年5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印发《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并于即日起,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公开行政审批相关的内容。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仲裁管理、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等5个方面共26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包括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承办部门和监督部门等内容,市司法局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司法局务必遵照执行。一要严格工作程序,健全受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二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所有内容和申办方法,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审批的电子网络化;三要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过程监督、内部监督和责任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须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 一、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略) 二、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初审(略)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核(略) 四、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略) 五、法律援助条件审核(略) 六、关于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大专院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略) 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略) 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审批(略)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批(略)
十、律师执业证审批
十一、律师助理工作证审批
十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初审 十三、考核取得律师资格初审 注:自2002年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后,律师资格考核暂停办理。
十四、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十五、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十六、律师事务所外地分所设立初审 十七、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 依据司法部《关于暂停审批成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批复》(司复〔2002〕1号),此项审批暂停办理。
十八、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和变更初审,注销登记
十九、港澳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十、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初审 二十一、考核授予公证员资格初审(略) 二十二、公证员执业证审批(略) 二十三、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略) 二十四、涉外公证公证员资格审核(含签名章备案)(略) 二十五、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审批(略) 二十六、公证员助理工作证审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