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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在上海市律师公证人员中招收赴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LLM)或法律(MLS)硕士学位学员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05-11    阅读:5,023次
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关于在本市律师公证人员中招收赴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LLM)或法律(MLS)硕士学位学员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 为贯彻《上海律师工作1998-2003年发展纲要》精神和公证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律师公证涉外业务能力,构筑上海法律服务人才高地,今年选送律师公证人员出国攻读法学(LLM)或法律(MLS)硕士学位工作将进一步展开。 日前,市司法局已经下发沪司发[2001]40号和沪司发宣教[2001]1号通知,按通知选送律师和司法行政人员出国留学工作已经进入审批段落。由于时间紧,特别是律师外的司法行政系统首次选送,一些有相当英语基础的人员来不及参加IELTS或TOFEL考试而无法选送。经中心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联系,在今年6月底前,我中心可选送一批英语基础好,以赴澳加读10周英语为条件,由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同时录取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学位。 经市司法局批准,由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在律师和公证人员中招收赴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律师和公证人员申请的条件按市司法局已经下发沪司发[2001]40号通知第二条(第5点可放宽为:具有英语6级考试成绩或同等能力的证明,或上海市英语口译高级班证书免试入学;具有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或同等能力证明者,参加5月19日由中心组织的悉尼科技大学的一小时英语笔试和口试,通过后入学)。 培养费用在13万人民币基础上增加英语学习的费用和生活费用约30000元人民币,另加手续费用7000元。但沪司发[2001]40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不适用本通知放宽条件的学员。 留学推荐原则和程序仍同市司法局已经下发沪司发[2001]40号通知第四条规定,也以公派名义出国。 推荐材料也同市司法局已经下发沪司发[2001]40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第3条除外)。 推荐时间截止至2001年5月17日,推荐表(也同市司法局已经下发沪司发[2001]40号通知所附)送市司法局2011室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 联系电话:34010776 联系人:张祖明 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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