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会员部 日期:2007-03-07 阅读:5,478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司复[2006]21号)精神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经市司法局批准,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具体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另行通知。现转发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学习。
联 系 人:黄 嘉
联系电话:64030000×153 64180695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