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样 张)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1-12-10 阅读:5,558次
各区县司法局、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指导标准的幅度内分别制定本所具体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为方便各律师事务所,我处起草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样张,以供报备案时参考。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样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