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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4-02-04    阅读:4,002次
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女律师尤其是青年女律师在律师队伍中脱颖而出,女律师队伍已成为一支优秀群体。为进一步表彰优秀女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作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其更好地为上海开放与振兴服务,展现新时期巾帼风采,市律协、市女律师联谊会继2000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 39名优秀女律师后,现经女律师联谊会建议并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在本市开展“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的评选、表彰活动。此次活动由市律协会和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举行。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参评名额不受限制。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3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二、评选条件: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度和社会声誉。 3、勤勉敬业,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办案质量好,效率高,已基本形成自己的 专业特色; 4、刻苦学习、钻研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注重随时总结经验,发表过专业论 文或经验体会方面的文章; 5、积极关心、参与律师行业及女律师联谊会的各项活动,热心法律援助和其 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评选程序: 1、各律师事务所应将本通知传达至全体女律师,明确评选活动的意义,充分 发动符合条件的女律师参加本次评选活动。 2、评选采取律师自荐、所在事务所全体律师评选、律师事务所推荐等形式 开展。 3、律师事务所对候选人的材料要进行核实,整理出候选人的先进事迹介绍 材料,并由所属区、县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 四、报送材料: 1、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一)、本人工作总结(一份)、业务文本两件(复 印件)、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验体会两篇或者专著一本; 2、所在律师事务所整理的先进事迹介绍及鉴定意见; 3、区、县司法局鉴定意见; 4、被推荐者曾获荣誉称号、证件等的复印件。 五、报送时间: 上述材料应于2004年2月20日之前报市律师协会业务部,过期不予受理。 六、评选班子: 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为基础,并邀请市司法局政治部、妇委会负责人等 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对上报材料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 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上海市优秀女律师”10名、提名奖 10名。 候选人名单将在提交评选班子评审之前在东方律师网上予以公示。并通知 候选人单位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七、奖励办法: 市律协将在2004年3月份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表彰结果并颁发 “韩学章基金”等荣誉证书。 优秀女律师评选办公室:市律协业务部 联系人:陈东、庄燕 联系电话:64645840、54241993-8507、8567 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507室 邮编:200235 附件一:“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推荐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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