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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上海律师着律师袍出庭的通知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3-05-06    阅读:3,684次
本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定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5月6日起,本市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着律师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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