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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3年选派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出国留学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日期:2003-02-25    阅读:3,688次
为构筑上海法律人才高地,提高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的涉外业务能力,市司法局今年仍从整个司法行政系统选派人员出国留学,攻读法学或法律硕士。并下发了沪司发政(2003)3号通知。 今年市司法局将继续通过推荐、考核,选派30名左右本市律师、律师助理、公证人员和本系统其他人员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LLM)和法律硕士学位(MLS),派出期为一年。派出方向主要为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和澳大利亚、美国以及其他国外法学院校。 申请留学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本市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2、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工作的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在2003年5月10日前与所在事务所签定正式聘用协议的2003年应届大学毕业生也可提出申请;司法行政系统其他人员,到入学之日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学士以上学位(法学专科或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无学位者,须有律师或公证员资格); 4、英语水平达到相关外国院校的要求: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为IELTS7.0分或TOFEL600分以上(不符合以上要求但IELTS6.5分或TOFEL570分以上的,需参加该校的英语强化培训);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为IELTS6.0分或TOFEL550分以上(或在上海参加该校自行组织的英语考试达B上);澳大利亚各大学法学院为IELTS6.5分以上,其中写作6分以上(IELTS6.0分需参加英语强化),双语教学班为IELTS5分以上(但仍需要参加5-10周英语强化);分三年完成学业的美国法学院为TOFEL550分以上。 派出人员必须经所在单位综合评价和推荐,经区县司法局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和政治部宣传教育处、或市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和市劳教局政治部审核。 市司法局2003年仍设置奖学金,在派出人员回国后评定优秀者给予奖励。被推荐出国留学的律师在提供担保后可申请“帮助出国留学借款金”借款。(具体见有关章程) 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将组织英语强化培训,具体方案见附件。 被推荐人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推荐表(如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供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能短于留学期限); (2)经公证的学位(学历)证书、成绩单(大学出具的中英文学历学位和成绩证明原件可不需要公证); (3)IELTS或TOFEL考试有效成绩单; (4)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需提供以上1、2项材料原件,出示3、4项原件,各项材料附复印件2份。 推荐材料在3月15日前汇总并报市司法局审批。4月15日前市司法局组织综合考评小组,对申请留学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出国留学事务由市涉外法律人才培训中心承办,有关问题可与中心联系。中心地址:汉中路8号601室,联系电话:63176438。 正式通知可到区县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查询。 推荐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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