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企业对女职工的这些“关心”都是违法的,你现在知道了吗?

信息来源:   时间: 2020-11-30    作者:无

原来企业对女职工的这些“关心”都是违法的,你现在知道了吗?千万别让就业性别歧视成为一个隐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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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女职工权益篇

【讲师介绍】

本期的课题组成员是我们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讲师:翟孝娅律师、吴鸥翔律师和沈美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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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孝娅

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律协调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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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鸥翔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律协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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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美娇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法典 

本期课程热点讨论

原来企业对女职工的这些“关心”都是违法的,你现在知道了吗?千万别让就业性别歧视成为一个隐秘的角落。


2019年2月,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该通知对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作出了“六个不得”的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1、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3、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4、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5、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6、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看到没有,如果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女性求职者有婚育这些方面的关心,那它就是违法了。因为,企业的过度关心背后,其实都带着一定程度对女职工的歧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在劳动就业保护领域,男女平等的理念也理应被贯彻到位。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遗憾的是,目前的性别歧视始终是一个很难祛除的社会问题。而就业性别歧视中最常见的是对女性就业者的歧视,同时出现在女性就业准备、发展和退出等不同阶段。

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性原因,需要生育、哺乳以及有生理期等原因,女职工在现实中面临着性别偏见和歧视、职场遭遇天花板和事业家庭两难全等各类职场困境,严重挫伤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产生了一些消极懈怠的心理。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全国各地开放二孩政策后,更多家庭在生育方面获得了更大的自由。但为了生育,很多职场女性可能选择放弃自己的事业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在职场与养育子女两者之间忙得身心憔悴、疲于奔命。

生育,对于家庭来说,本该是件值得憧憬的幸福事件,但也可能使我们的女职工遭受伤害。因此,面对现实中存在的对女职工的性别歧视事件,我们不得不需要认真叩问自己的社会良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27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某劳务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内容是:某速递员3000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看到此信息后,即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并很快收到了某速递公司面试通知。在试工两天后,双方达成了签约意向,但其后单位方却一直拖延签约。

为此,邓某给某速递公司负责人李某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具体原因。李某回复确认:因为邓某是女性,所以公司不批准签合同。

邓某认为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因此构成就业性别歧视,遂将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某速递公司存在就业歧视,赔偿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就业歧视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最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真正要做到保护女性就业权,还是需要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一方面作为女职工的爱人、家人,我们要支持女性对工作的需要,彼此之间配合好家庭分工。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1057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现实生活中,基于性别因素的就业歧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招聘单位往往会以较为隐蔽的方式(比如以只接收简历不通知面试,或专业不对口等非性别原因掩盖核心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使得女性在就业时因性别而遭受歧视。由于应聘者和招聘单位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使得应聘者很难获取招聘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证据。即便掌握了相关证据,出于诉讼成本及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应聘者未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维权小贴士: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拨打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工会、妇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敬请扫描下面海报左下角的二维码进入我们的普法课堂,收看第8课:以案述“典” 守护TA权利——女职工权益篇。

2020年11月29日(周日)19:30,我们准点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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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介绍】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紧锣密鼓的全民学习民法典浪潮中,由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和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共同主办的“以案述‘典’守护TA权利”2020巾帼律师民法典宣讲行动正式启动。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民法典百人宣讲团的志愿讲师们全面参与了本次民法典宣讲行动。除了传统的线下普法讲座之外,宣讲团重磅推出了10堂民法典线上视频课,以最贴近老百姓的视角,以案述“典”,介绍民法典的立法亮点,尤其是在妇儿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充分展现民法典在保护妇儿权益方面的宝典特色。

我们的民法典学习课堂,期待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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