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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洛杉矶骚乱看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

日期:2011-08-01     作者:王诗诣

        在西方国家,言论自由向来被视为公民的核心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密尔指出:“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卡多佐法官进一步将言论自由提升到“万权之源”的地位,他认为:“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他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但是,在美国历史上,新闻的高度自由曾为社会稳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震惊世界的洛杉矶骚乱

  1992年4月29日,洛杉矶城的黑人们纷纷走上街头示威游行,途经之处一片狼藉———商店被洗劫一空,建筑、汽车被焚烧,汽车司机则被殴打。整个骚乱持续5天,参与人数一度达到数万人,直到5月4日,在4500名国民警卫队和海军的干预下洛杉矶才恢复了相对平静。骚乱造成的危害相当惊人:50多人遇难,4000多人受伤,1000多栋建筑被焚毁,全部损失超过10亿美元。整个洛杉矶可谓满目疮痍。这一悲剧的导火索是州地方法院的一纸判决。美国的司法系统向来以廉洁著称,其诉讼制度也一直以程序公正闻名于世,该判决也同样符合这些特点。但为何一纸合法的判决会引起公众如此强烈的不满?这还要归咎于高度自由的商业化模式下,媒体为吸引眼球而做的选择性报道误导了民众。
    
凶悍的美版“欺实马”
———罗德尼•金

  罗德尼•金生于1965年,身高188厘米,体重113.5公斤,体格强壮且脾气暴躁。1989年,金因抢劫罪被判入狱2年,并于1990年底假释出狱。1991年3月2日,金与朋友聚会至深夜,聚会结束后,早已醉熏熏的金驾驶其妻的车送他的两个朋友回家。由于醉酒,金在加州210号公路上超速行驶,其实际车速后在法庭审理中被认定为惊人的185公里。公路巡警辛格警官对其进行了追逐与警告,但也许由于酒精的作用和对被重新收监的恐惧,金不但对刺耳的警笛置之不理,反倒与警方玩起了飙车游戏。金的疯狂行径引来了20辆警车,1驾警用直升机,1辆封路大卡车共同围追堵截,其中就包括涉案的四名白人警察———警长孔恩(Stacey C. Koon)、警员鲍威尔(Laurence Powell)、温蒂(Timo-thy Wind)和布里斯诺(Theodore Briseno)。经过13公里的“生死时速”后,金终于在一个儿童乐园门前被拦截。
 经历了如此惊心动魄的追逐,警方不敢怠慢,他们立即要求车内所有人下车,并按照重罪犯的归案程序要求金和他的伙伴们趴在地上,两脚分开,双手放在背后。但金拒绝照办,按照警方的办案流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服从警方指令,警方当然有权实施强制。鲍威尔等五名警察便一拥而上企图将金摁倒在地上,孰料五大三粗的金轻挥双臂,两名警官顿时被弹开。随后,警方又使用了5万伏的电警棍试图击晕金,但金结实的身体让所有人大惊失色,他未被击倒,反被惹恼后向鲍威尔警官冲去,出于自卫和缉拿金,4名警察一拥而上,对金进行了“群殴”。而金冲向警方和随后“群殴”的场景被30米外一栋居民楼里一位名叫霍利德(George Holliday)的居民用摄像机记录下来。金最终被警方制服,但霍利德手中的录像带为警方蒙羞埋下了伏笔。
    
倾向性报道点燃民愤

  次日,霍利德将该录像送到了当地KTLA电视台,KTLA电视台为突出重点对录像带进行了剪辑,删去了金攻击警方的片段,唯独留下68秒四名白人警察围殴金的画面。随后,KTLA电视台又将经过处理的68秒视频提供给ABC、NBC、CBS三大电视网和CNN,这些媒体大佬们在两周内将该视频播放了数百次,同时,为了适合各时段的新闻时间限制,这68秒视频又被进一步剪辑,“重点”更加突出,倾向性更加明确。而直到该视频播出三周后,CNN才发现KTLA提供的视频并非“原装”,他们立即要求将被删减部分恢复后才继续播放,但一来CNN并非美国国内最普及的电视频道,而受众最广的三大电视网络并未意识到倾向性报道可能带来的恶果,继续播放经过删减的视频。二来舆论导向已经形成,短短几秒的内容差别已经无力平息公众的怒火。
 就这样,一个因假释罪犯超速拘捕引发的警察执法过当的事件,由于新闻媒体的倾向性报道,被炒作成白人警察因种族歧视殴打手无寸铁黑人的恶性事件。本该逮捕金的四名白人警察反倒在舆论重压下被逮捕,并送上被告席。
    
司法傲慢与媒体审判

 长期以来,司法独立的守护者们一直致力于研究如何使司法审判不受外界舆论的干扰。1966年最高法院克拉克法官(Tom C. Clark)在谢泼德诉马克思威尔案(Sheppard v. Maxwell)中将媒体干扰作为判决被撤销的依据。同样,本案中法官也将审理与舆论严格地隔绝开来。本案对司法独立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初审法院的开庭地点被指定在温杜纳县(Wentura County)。该县为警员聚居区,较少的游行示威使法院周边比较“太平”。
 第二,陪审员在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与媒体隔绝,这也使得本案的陪审员们对已经黑云压城的民愤浑然不知。
 第三,庭审中,法官发布禁令限制控辩双方将法庭的审理情况透露给新闻媒体,以确保庭审免受舆论干预,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缜密的调查。辩方律师提出几项辩护观点:第一,四名警察是在被激怒的金冲向他们时被迫动用警棍的。第二,通过慢镜头播放可以发现,整个“群殴”过程中打向金的警棍共56记,其中23记并没有落到金身上。第三,殴打的时间长达一分钟是由于在殴打过程中金拒绝服从警方的指令,不断试图站起。陪审团结合相关的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四名白人警察无罪。
 如此判决使普通民众觉得匪夷所思,无法接受,就在判决后两小时,愤怒的民众走上街头,洛杉矶城沦为一片火海。实际上,该案的审理出现了法院和媒体的双重审判———法庭上,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调查案件。法庭外,民众根据媒体公布的录像判断是非。而由于法官对司法独立的特别保护使“公众陪审团”始终处于片面证据的误导中,结果却将司法与人民割裂开来,变司法独立为司法傲慢。
    
总统出手后司法“维稳”

  古往今来,先贤们提倡法治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法律始终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当统治者的利益遭到威胁时,司法抑或被摆在一边,抑或被当成“维稳”工具。
 洛杉矶骚乱爆发后,迫于国际舆论以及国内局势的双重压力,时任美国总统的老布什不得不插手司法事务,发表电视讲话宣称联邦政府将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四名白人警察。总统的表态虽然安抚了愤怒的民众,却给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蒙上阴影。
 首先,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受“双重危险”,即案件经由法庭判决后,对被告人量刑、定刑的程序即告终结,美国国内任何法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一事实再次审理。这一原则在“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中也曾得以体现。老布什这一宣称显然与宪法相背,可见当联邦政府面临如此严重的统治危机时也免不了“非常时期,非常手段”。
 其次,总统的表态也使再审法官倍感压力。其结果是一些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被限制,例如案件审理前的陪审员遴选程序被限制,法官明确禁止辩护人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诸如“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之类的问题。
 在舆论的狂轰滥炸和总统干预下,法院的判决偏离了事实和法律,做出了有利于稳定时局的判决。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四名白人警察中的两名罪行成立,处以有期徒刑两年半。但是,依据联邦量刑指南,对于触犯联邦民权法的起刑点应当是六年,因此民众对此并不满意,纷纷要求再次“再审”,此时的司法部和联邦法院可谓颜面无存,只得向第九巡回法院上诉,而第九巡回法院也不得不“顺应民意”,否定了地区法院轻判的依据,撤销原判,重新量刑。
    
媒体的社会责任

 连续三次因同一行为受到追诉,且判决结果一次重于一次,能享受如此“待遇”在美国历史上屈指可数,两名被告警察最终还是闹上最高法院。1996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上诉法院审查地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标准是错误的,并且忽视了受害人的行为与其所受到伤害间的必然联系,因此撤销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罗德尼•金案引发的暴乱和一系列诉讼终于尘埃落定,但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中应扮演何种角色却引发人们深思。言论自由权被认为是与“三权”并立的“第四权”,只不过一者为“权力”一者为“权利”,这一权利不像司法权,追求明辨是非、不偏不倚,它只需“接近事实”,因为客观上媒体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调查真相,其只需将事实的一部分展现给公众。这也与商业化的媒体竞争规律暗合——媒体可以选择新闻,制造热点,以达到吸引眼球,提高收视率的效果。
 但是,笔者认为,新闻自由应当有其边界,并且这边界应当由其社会责任划定。媒体当然可以站在社会弱势一方摇旗呐喊,但“旗”不应是领导骚乱的令旗,“喊”不该变成激化社会矛盾的诅咒。媒体的社会责任在于正确引导舆论,引起社会关注、当局重视,使整个社会更加和谐美好。也许在前进的道路上,冲突在所难免,但那仅是手段,而非利用闭路电视传播仇恨。
 随着我国网络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意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和传播。我们欣喜地看到被滥用的权力在舆论重压下向民众低头认错,也欣喜地看到舆论监督的一些重大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担忧,一些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动辄披露当事人家庭背景,以期通过“富二代”、“官二代”等关键词来吸引眼球。对这个正处转型期,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来说,这些报道无异于雪上加霜,使更多人变得绝望或仇恨,通过“拼爹”的报道,达到“坑爹”的效果。●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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