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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贯标看研发创意型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架构

2019年第06期    作者:文│何琦    阅读 4,807 次

 近年来知识产权贯标项目越来越火热,所谓知识产权贯标即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GB/T 29490—2013)(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于没有成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且有切实需求的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按照该规范的要求执行,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确实意义重大,至少能够使企业建立基本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全员知识产权意识,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以及更好的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规范也并非适用所有类型的企业,对于没有大量资金投入,并且尚未产生较多主营业务收入的初创企业或者已经有成熟甚至更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管理体系的企业均不适合。规范最为适合的企业情况是企业研发和创意占比较高,产生了一定数量的创新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服务等等,并且业务收入尚可,但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研发创意型中小企业。

 为了鼓励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很多地区给予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数万元到十数万元的奖励。由于这些奖励的存在,有些企业仅仅为了获取奖励资金而进行贯标项目,市场上的贯标辅导公司也顺应需求推出越来越低的辅导价格。与超低价格对应的,自然是“消费降级”式服务:所有体系文件全部是现成模板,所有流程和控制文件全凭编造,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没有真实运行,不对企业进行培训,唯一目的就是拿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这种“消费降级”式服务本质上背离了企业真实需求,也背离了奖励初衷,实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对于缺乏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成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且主要依靠研发和创意驱动的中小企业来说,保护企业创新成果、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最为切实的需求,本文基于规范体系,总结了研发创意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础架构的九大部分,希望能对企业有所启发,避免盲目投入知识产权贯标,并且使得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切实的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大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成体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虽然模板文件随处可以下载,但各类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专利管理制度、商标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惩制度、知识产权侵权维权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还应当结合企业实际进行条款增删或者修改。

 二、知识产权控制程序文件

 有些企业虽然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但缺乏与其配套的知识产权控制程序文件,导致制度不能落地,缺乏切实执行。规范亦可帮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程序、知识产权信息发布审批程序、知识产权获取控制程序、知识产权维护控制程序、知识产权实施、许可、转让控制程序、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程序、知识产权应急控制程序、研发过程知识产权管理程序、供应商管理程序等控制程序文件。

 三、知识产权年度规划

 企业若无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则往往缺乏对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利用、获取、维护等事项的规划。知识产权年度规划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培训规划,知识产权经费预算,专利、商标等申请规划,竞争对手专利分析检索规划以及知识产权维护规划等等。“凡事预则立”,若每年均制定了较为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遵照执行,可以避免企业因发生人事变化等因素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的妥善管理。

 四、知识产权培训

 即使有成熟的制度,亦需要足够的培训以保证员工对制度的了解和执行。并且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并非仅仅知识产权部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个人的工作,需要各个部门的实际操作和配合。为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综合能力和公司内部知识产权意识,企业需要专门组织对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培训,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相关岗位培训。企业亦可派员参加各类社会培训,培训费用通过专利试点企业等形式也可得到补贴。

 五、研发相关知识产权事务

 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于研发相关的信息检索均主要依赖研发工程师的个人经验和能力,并没有在研发之前组织公司内部或者外部进行专门的专利及信息检索,通常也不会进行跟踪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专门检索分析。通常成熟大企业信息情报工作在企业中常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就中小企业来说,人员和资金不够充足的情况下,相对最基本的研发过程知识产权跟踪检索、竞争对手跟踪一般应首先实施。若经费有限,则此项检索可先内部进行,结合培训使得研发工程师或研发助理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能力。上海市对该类项目有科技创新券等补贴政策,若企业研发人员工作较为紧张且成本较高,亦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检索分析。

 六、商业秘密相关事务

 有些企业针对高管和研发人员单独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相关保密条款。但其他专门的保密制度和配套措施较为少见。相对完善的保密制度除了保密协议之外,应当规定涉密档案的范围,最好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加密,例如加密软件等。对文件的拷贝、对外发送邮件等也可以利用加密软件相应设置记录进行管理。此外,还可以建立涉密设备清单、涉密设备使用记录等。

 七、人事相关知识产权事务

 普遍来说,劳动合同附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较为常见,但配套的员工知识产权调查和声明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未完善。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上述规定,新员工作为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企业与新员工的原单位可能产生权属纠纷。因此,企业有必要建立入职员工知识产权背景调查表、入职知识产权声明等人事管理相关知识产权制度。

 八、采购、生产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通常来说,企业采购合同中,应当具有知识产权条款,条款中至少应有保证采购产品或服务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由供货方负责承担损失的条款。委托生产加工与采购类似。对外技术合作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产学研、委托开发等合同,其中亦需设置专门知识产权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甲方”虽然付款,但不是必然享有知识产权,仅仅能够免费使用,因此“当事人”约定就显得格外重要。为维护企业利益,若有委托开发、共同开发等情形,最为有利的方式是将开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为己方。九、其他除上述部分职位,企业还可以进行产品中知识产权贡献度统计、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等,以期更好地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何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技术经纪人。  

 业务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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