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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迈入法典化时代。作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不仅重构了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更对律师行业的业务格局、工作方式和职业角色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等进行介绍,并从律师实务视角出发,分析律师从事生态环境法律服务工作方式的转型及业务场景的拓展,以期为律师同仁把握《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机遇、实现职业进阶提供参考。
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大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旨在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确认下来,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此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系统升级和全面回应。《生态环境法典》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等重大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实现了从单一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的治理新格局转变。其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从治理理念看,《生态环境法典》体现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从分散管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
二、《生态环境法典》的主要内容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6年8月15日(第四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一)生态环境立法格局的法典化整合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类情况: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相关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这10部法律同时废止。
第二类情况:将现行有关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这些法律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将继续保留。
第三类情况: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在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的情况下,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以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二)各编的主要内容
总则编:共9章、147条,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提炼归纳于总则编中。同时,注重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编纂进总则编,并吸收近年来立法修法所规定的新制度。具体包括“基本规定”“监督管理”“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标准和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保障措施”“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9章。
污染防治编:共9个分编、36章、526条,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关于污染防治的规定,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优化。一是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规定,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即第一分编。二是在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即第二、三、四、五分编;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即第六、七、八分编;最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即第九分编。
生态保护编:共7章、264条,突出系统保护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现行有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流域、区域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整合,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中。具体包括“一般规定”“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等7章。
绿色低碳发展编:共4章、114条,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结合现实需要,聚焦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领域、重要环节,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一般规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4章。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3章、191条,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平移、归并、衔接、提升等方式,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责任,构建更加统一完备、严格规范的法律责任体系。“法律责任通则”部分从“一般规定”“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三方面作出规定;“法律责任分则”部分整合提炼共性责任规定,并分别规定生态环境各领域责任;“附则”部分明确“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等。
(三)生态环境法律适用逻辑的体系化重塑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实施,将重塑生态环境法律的适用逻辑。总则编统领各分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统一的责任体系,形成了内在统一、逻辑自洽的规则体系。《生态环境法典》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特别是:
(1)行政责任追究时效。《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被发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态环境法典》将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由二年延长至五年,其他违法行为仍为二年。
(2)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这有别于《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归责原则。《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的,除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明确生态环境行政责任实行过错推定,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还对新领域新问题作出了制度回应:新污染物管控方面,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度;污染防治方面,在法律层面增加了电磁辐射、光污染防治的规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扩展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新三样”领域。这些制度创新为律师实务提供了新的业务增长点,也对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律师工作方式转型
(一)适法方法由分散检索转向体系适用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之前,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分散于30多部单行法中,律师在办理环境案件时往往需要跨越多部法律检索适用依据,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出现法律适用冲突或遗漏。《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五编制的体系化安排使律师能够依托其形成体系化适法框架,大幅提升法律检索与适用效率。
然而,体系化并不意味着简单化。除《环境保护法》等10部与污染防治直接相关的法律被废止外,《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诸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依然保留,这就形成了“双法源”格局。律师需要准确理解《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的关系,在实务中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对于《生态环境法典》已作全面规定的领域,应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纳入但相关单行法继续保留的领域,需要厘清二者的适用边界;对于《生态环境法典》未作规定或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领域,仍需结合专门立法和配套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例如,在办理涉及湿地保护、长江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等案件时,需要掌握《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单行法的关系,准确判断法律适用规则。
体系适用还要求律师具备体系化思维。《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确立的基本原则和通用制度对各分编具有统领作用,各分编的具体规定应当与总则编的精神保持一致。律师在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既要关注具体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理解该条款在《生态环境法典》体系中的定位及其与其他条款的关系,避免孤立、片面地理解法律规定。
(二)服务介入由事后应对转向前端嵌入
《生态环境法典》强化了源头预防和过程控制的理念,这对律师的服务介入时机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环境法律服务多集中于事后应对,如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诉讼代理等。进入《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律师应当将服务重心前移,在企业决策和项目启动的早期阶段即深度介入,帮助企业识别和防控环境法律风险。
前端嵌入首先体现在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合规审查。《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完善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扩大适用范围并明确纳入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衔接。律师在协助企业开展项目环评时,需要关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衔接、环评技术单位的质量控制、环评文件编制的法律责任等实务要点。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律师应当建议企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启动环评程序,避免因环评问题导致项目延误或被否决。
前端嵌入还体现在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合规管理。《生态环境法典》将排污许可制度提升至生态环境基本法律层面,确立其在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律师可协助企业依法申请、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指导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保证数据真实、可追溯;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通过将合规要求嵌入企业日常管理流程,可以有效降低违法风险,避免事后被动应对。律师应推动企业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包括完善环境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环境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合规审查等,助力企业实现向预防式管理的转变。
(三)专业能力由单一专门转向复合协同
《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特征要求律师具备跨领域、复合型的专业能力。传统的环境法律服务往往聚焦于某一具体领域,如污染防治、环评咨询、诉讼代理等。《生态环境法典》时代,律师需要打破专业壁垒,具备覆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个领域的综合能力。
复合协同首先体现在法律专业内部的融合。生态环境法律事务涉及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律师需要具备综合运用的能力。在代理环境案件时,既要熟悉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也要了解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提供企业合规服务时,既要关注环境法律要求,也要考虑公司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问题。
复合协同还体现在法律与相关技术领域的交叉。生态环境法律事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律师需要具备与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等领域技术专家有效协作的能力。例如,在办理土壤污染案件时,需要了解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流程和法律合规要点;在办理碳排放案件时,需要了解碳排放核算的基本流程、MRV体系合规要点及数据质量风险点;在办理新污染物案件时,需要了解化学物质风险评估的技术要求。建议律师通过参加专业培训、阅读技术规范、与专家合作等方式,不断充实跨学科知识。
此外,复合协同还要求律师具备团队协作能力。复杂的环境法律事务往往需要律师团队内部的分工协作,以及与其他专业机构的合作。律师应当善于整合团队资源,建立与环评机构、检测机构、鉴定机构、咨询机构的合作网络,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四、《生态环境法典》拓展法律服务场景
《生态环境法典》的体系化实施在重构法律适用规则的同时,全面拓展生态环境法律服务的新空间,推动律师业务从传统争议解决向全链条合规、深度参与治理、多元角色价值实现方向升级。
(一)企业合规服务:从碎片化应对到体系化供给
《生态环境法典》将分散于多部单行法中的环境合规要求整合为统一、系统的制度框架,推动企业环境管理从被动式事后补救转向主动式源头防控,为律师深度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全流程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接口与广阔的市场空间。围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律师可依托《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环境准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竣工验收等系统性规定,为企业提供从立项论证、建设实施到投产运营的全链条合规审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即精准识别并有效防范项目停滞、审批受阻、违法追责等重大合规风险。针对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义务;律师可结合企业低碳转型战略、新能源产业布局、重大技术改造、产能置换等关键经营决策开展专项合规论证,确保转型路径契合法定规则与政策导向,有效规避决策失误带来的合规风险与经济损失。律师可为林业碳汇、草原碳汇、农田碳汇、生态修复等项目的备案与开发、产权界定、合作模式设计、收益分配安排、风险隔离机制构建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二)公共治理服务:由外部代理转向深度嵌入
《生态环境法典》系统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共治等关键制度,为律师参与公共性、公益性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推动法律服务场景从传统案件代理向全过程治理参与深度延伸。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律师可全程介入赔偿磋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损害赔偿诉讼、修复方案合规审查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核心环节,精准把握损害担责原则的适用边界,统筹修复方案实施与后续验收监管的衔接,以专业力量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律师可依法代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提供调查取证、法律论证、庭审代理等全方位专业支持,在实务中严格把握主体资格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关键要点。随着流域与区域协同治理不断深化,律师还可积极参与跨区域生态保护机制设计、相关政策合规性审查、跨域纠纷协调等工作,以法治方式服务国家重大生态保护战略实施,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体系中发挥专业作用。
(三)新型业务赛道:前瞻性战略布局
立足《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制度创新与规则变革,律师行业应主动把握趋势、聚焦重点领域,对高成长性新型业务进行前瞻性战略布局。在碳金融与绿色投融资领域,《生态环境法典》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及碳金融等予以法律层面的原则性支持;律师可为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为碳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提供专业支撑。在循环经济与绿色供应链合规领域,律师可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为项目提供合规论证与政策申请支持,协助企业搭建绿色供应链合规体系。在跨境绿色合规与贸易壁垒应对领域,《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碳排放核算等制度为企业应对全球绿色贸易规则提供了基础支撑;律师可为出海企业提供碳排放核算等服务,为海外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法律支持。在ESG与绿色信息披露合规领域,《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并与资本市场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相衔接;律师可为相关主体提供ESG管理体系搭建等服务,防范虚假披露风险。在新型争议解决领域,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碳排放权交易、碳资产管理等制度落地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碳资产侵权纠纷等新型民商事争议将随之涌现;同时,《生态环境法典》增设碳排放未履约、环境数据造假、未按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律师可为企业提供行政执法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商事争议诉讼代理等服务,帮助企业有效化解行政与民事双重法律风险。在刑事合规领域,针对碳数据造假、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可能涉及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刑事法律风险,律师可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合规风险排查、合规不起诉申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及刑事辩护等全方位专业服务,帮助企业构建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事后整改的刑事合规闭环。
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机遇。从分散立法到法典治理,不仅是法律形式的转变,更是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在《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体系化治理新格局下,律师工作方式的转型是必然趋势——适法方法从分散检索转向体系适用,服务介入从事后应对转向前端嵌入,专业能力从单一专门转向复合协同。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律师应当主动适应、保持学习的热情和进取的精神,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养,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征程中实现职业价值,以专业力量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政府法律顾问
业务方向:环境资源与能源、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ESG法律服务
李镔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监事、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天津、厦门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业务方向:新能源、环保、公司法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