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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贸区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的一点遐想

2014年第05期    作者:陈申军    阅读 6,075 次

  2013年8月2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自贸区的建立,必然在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培育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在自贸区中的实施。现在,上海自贸区已经进入了实质性运转阶段。

  上海自贸区的起点高,立意深远;不仅探索国内改革开放的新思路和新途径,而且还有通向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局部开放试验的考量。虽然目前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被视为门槛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其以大幅度关税减免为核心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等领域优惠与合作对于全球贸易的深远影响不容小觑。在此背景下,笔者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从业人员,对于上海自贸区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提出一点建议,供大家思考。

  在上海自贸区“境内关外”的环境中,需要国外知识产权权利的认可和运营。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并作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随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在自贸区内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贸易自然也会成为贸易发展的需求。版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Know-how)等知识产权既可以与货物、服务一起形成价值增值部分,也可以单独成为交易的价值部分。而上海自贸区中金融服务领域的改革也为资本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对于权利的地域性有比较严格的要求,一般本国只承认在本国登记、注册、授权的知识产权权利,造成在国外地域难以使用本国知识产权权利来创造价值。在上海自贸区“境内关外”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尝试以某种形式认可国外知识产权权利,无论其是否具有相应在中国登记、注册、授权的知识产权权利,并且允许国外知识产权权利在上海自贸区进行商业使用并产生经济价值。这不仅会有利于推动上海自贸区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也会有利于中国企业的结构调整、技术升级和海外发展。中国企业既可以使用国外知识产权权利“引进来”,也可以借着国外知识产权权利“走出去”。上海自贸区中的金融服务领域也有可能借此获得更多的价值增值部分。当然,由此可能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执法理论和实际管理的影响,也需要立法机构事先在法规设定方面给予平衡,便于实务操作。

  知识产权权利的运营需要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前提。在有效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的运营才能够产生真正的价值。20138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说明上海自贸区可以在法律上“境内关外”。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对于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给予特殊处理。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度也一直是该自由贸易协定中争论较多、分歧较大的部分。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发达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考虑成立国际诉讼法庭,处理成员内、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由于历史和立法的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差距。完全接受发达国家的安排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但是,我们可以在上海自贸区内,参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应用到我们自身主导的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体系中,不仅可以应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提出的高标准,而且还可以对于改革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提供建议。比如,可以考虑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专门法院,集中处理版权、商标、专利、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各种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上文中提及的国外知识产权权利的纠纷和冲突,甚至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的备选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借鉴国外的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由双方各自提供技术分析和财务记录,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和辩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的意见政策背景下,是否可以同时考虑引入律师相互指定人民陪审员的程序,保证审理的客观和公正,保证案件的执行。如果上述的知识产权审理模式能够得到其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会员的接受,那么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应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提出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也可以在TPP谈判中获得更多的谈判空间。

  上述内容只是笔者的一点遐想,希望能够对于上海自贸区的知识产权运营与保护有一点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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