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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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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邵主任好!您是原上海市第三法律顾问处副主任,也是上海最早的涉外律师之一,请您与我们一起回顾那段难忘的日子。
邵瑞兴:上世纪50年代,我在复旦、华政学习法律。1961年毕业时正逢自然灾害,分配工作不可能对号入座,我被分流到外贸系统的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从事对外业务,还在团委、办公室等部门工作过,但我的内心一直想要从事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
上世纪80年代初,上海市律师协会刚恢复不久,到外贸系统来招收我们这批以前读过法律的老大学生归队。当时单位里与我情况类似的有七八个人,大部分都退缩了,没敢归队。尽管明知归队后的生活可能会比现时艰苦一些,而且办公室居无定所,设施简陋至极,但我觉得无所谓,便义无反顾地归队回到法律系统,到市律师协会涉外组工作。有老同事笑我傻头傻脑,而我则无怨无悔。
刘小禾是我在1981年归队后最早认识的同事之一,比我更早进入市律协。1982年,我们搬到位于中山南二路的03招待所,与市律协、市第一法律顾问处一起办公,好几个人合用一个办公室。我印象最深的是那时李海歌领着大家一起做广播操,动作很规范。
现在回想起03招待所,简直就是律师的大本营!这段历史实在难以忘怀。我清楚地记得那时吃午饭多是自己带一点饭菜来,弄一点汤喝喝,或在招待所附近买个馒头、葱油饼。有时偶尔吃两个葱油饼,我认为是对自己的一种嘉奖了。虽然条件艰苦,但大家都很开心,一心扑在工作上。
那时老的一批律师早在50年代就执业过,我是排不上号的,而新来的律师刚刚从学校毕业,比我们年轻许多,我自嘲自己属于“不二不三”。因为初创阶段条件艰苦,有些年轻人便早早转行去学校当老师、去企业做法务了。
当时全市只有两个法律顾问处,苏州河以南的案件归属于第一法律顾问处,苏州河以北的案件归属于第二法律顾问处。我们涉外组主要承办全市的涉外案件,作为市律师协会的内设机构,不能以此名义单独对外办案,因此在订立当事人委托协议、开具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件时,如果案件属于苏州河以南,就到第一法律顾问处敲图章;如果案件属于苏州河以北,则到第二法律顾问处敲图章。这种独特的工作程序只有那个特殊的初创阶段才有。我为办案经常前往两个法律顾问处,与早期的律师们都很熟,关系都非常好。
那时,深圳特区刚刚开始开发。为了帮助深圳律师开展涉外业务,司法部从全国各地抽调了近20位律师派驻深圳,并任命我担任该工作组的组长。我很感谢司法部给我这个机会,让我在深圳锻炼了自己,接触了许多新事物,打开了思路。中国第一家破产的企业是深圳蛇口某印染厂,该厂申请破产时还没有《破产法》、没有诉讼程序,大家都没有经验。我因为是律师工作组组长,就从无到有地开始研究,请教了香港的会计师、律师等,到处去取经;经过紧张的摸索,终于完成了破产的法律手续。深圳当地比较开放,只要是不违法的事都可以做,而不是没有做过的事都不可以做。“深圳速度”“时间就是金钱”等口号就是深圳在那时提出来的。深圳有关部门对上海和司法部派过来的律师组及我这个组长都比较认可。
本来计划是在深圳工作一年,结果还不到一年,因上海市第三法律顾问处成立,我接到了提前回上海的通知。深圳方面执意留我,许诺分房配车,我还是坚持要回沪。
1983年,在市律师协会涉外组的基础上,上海市第一家专门办理涉外案件的第三法律顾问处(1984年更名为第三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主要由市一处、二处和原市律师协会涉外组等三方面的近20人组成,大家都有些涉外的功底,记得老同事有戴汉民、杨志鳌、郑耐丽、陈泽政、王一鸣、庄胤生、陈传谟、方贤光、王中一、居同匮、唐正泽等。
三处刚成立时,没有自己的办公室,临时借了延安饭店的几个房间。不久,我接办了一起美籍华人在新闸路上一处房产被亲戚占着不还的纠纷案,非常棘手、复杂,从明确产权到落实政策归还业主一共搞了大半年。案件结束后,我和毛柏根主任配合,又辗转了几个环节,最终在市司法局的帮助下,事务所迁入新闸路办公至今。
律师业务方面,我比较熟悉外贸、金融、海事等。其中,外贸不是光做生意,而是大外贸,包括提单、信用证、结汇、船公司提单等较复杂的业务。当时,国家针对三资企业等涉外事务方面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及政策,如抵押、担保、国际租赁与国际融资、再担保、投资等等;虽然现在看起来简单,但在当时都是全新的概念,仅凭原有的法律知识已经跟不上了。因此我加紧学习、钻研业务,有关的新法规及政策我都能背诵,熟得不得了;发现同事的诉讼材料有差错,我一看就知道问题所在,并会帮其修改。我还不断创新进取,上海第一份担保合同就是我起草的。某宾馆抵押案由于银行方面没有先例,找不到范本,最后使用的抵押贷款协议也是我做的。两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合同标准文本,与我当时制作的贷款协议文本约60%基本一致。
还有海事方面的业务,当时上海能够打海事官司的律师屈指可数。海事是很专业的一个领域,对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海事规则与我们平时了解的其他规则有很大不同。所以我经常去港监等部门讨教海事专家,进行有关知识的储备。
我经办的第一个海事案子,案情比较复杂。温州有一条80吨的渔船在春节期间被疑似外国万吨轮撞沉。此案案情重大、人命关天,但证据不足,温州政府派人调查,连渔船的影子都没有。后来上海法院、海运学院接连调查,也都没有结果,此案被称为“沉船之谜”。上海市政府交运办及外办等讨论了很长时间,却没有进展。这时,市律师协会的几位领导要求我们涉外组接下案件,帮忙想个解决办法。于是,我与另一位律师接受了委托,5次到温州拜访当地的港监部门和外轮代理公司的专家、负责人,并咨询了其他有关部门,作了大量的调查。根据国际航运领域中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在一小时之内,沉船附近如果有一艘足以使其致命的船经过,那艘船就可作为怀疑对象,对此海上有专门的观测站。于是,我一个个翻看有关的40余个海图及有关船只的航运日志等,虽然工作量惊人,但我从中学到了大量的知识,边做边学,收获很大。有幸存者说肇事的好像是条白色的万吨轮,而调查结果显示,疑似肇事的是一条黑色的英国船。此时,该船船长已经换人,我们就去调查了该船的大副、二副、现任船长等。在收集了很多证据后,包括船上渔民的口述等间接证据,我们与有关专家一起,开始与肇事船方的英国保赔人员进行谈判;特别是我请到了一位港监业务十分娴熟的“老法师”,在艰难的谈判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经过艰苦的谈判,我们最后调解解决了纠纷。而之后的赔付过程也有些曲折,当地政府认为自己有过投入,也应取得赔偿款,引起了渔民的强烈不满。由于当地的经济条件非常差,事故中遇难者家属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为妥善完成赔付,我们决定让对方将赔给遇难者家属的钱直接打到我们事务所的账户上,保证将该赔款的大头都给渔民。地方政府原来说好要招待我们,为此还取消了招待。当时有六位渔民看到堪称天文数字的赔偿款,激动地跪谢我们。后来实在推托不过,我收下了他们送的三斤虾米。本案是公益代理,我们没有收取律师费。
案件办结后,《文汇报》将我们的办案经历刊登了一整版,宣传中国的涉外律师首次突破重大领域;后来,此案传到北京,被作为经典案例编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材。可以说,上海律师的海事业务就是从这个案件起家的。后来海事法院成立,我又代表外运公司接办了几个案子,与北京律师、外国律师都打过交道,他们连呼:“没想到上海有这么精通海事业务的律师!”
通过办案实践,我认为光背法律条文是不行的。我们不是法官,在案件审判中没有优势;而要办好案件,必须不断地学习经济、企业方面的相关知识。
1995年,我离开三所,成立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合作制律所——瑞兴律师事务所。后来我年龄大了,事务所就与其它事务所合并了。再后来,我身体不好,就不再从事律师业务了。
采访人:市律师协会曾在建立初期的1981年底至1983年底借租位于中山南二路969号的部队03招待所办公,现在讲得出03招待所的大都是上了年龄的“老法师”。邵主任充满感情地将其称为“上海律师的大本营”,我们听来倍感亲切。
刚才讲到的李海歌领着大家一起做广播操一事,使我们回想起当年的老领导——市律师协会的王容海副会长,他非常关心青年工作。那年他在回复律协团总支新年贺卡的信函中,热情鼓励了团组织带领大家一起活动的好做法,至今我们还保留着他老人家的亲笔信。
03招待所时期,市律协与成立不久的一处以及三处的前身——涉外组一起办公。记得当时律协的大部分处室在03招待所1号楼的二楼,涉外组在三楼,而整个三楼没有一部电话,有事来电都是打到位于我们二楼走廊上的一部电话分机,我们经常上下奔跑传呼电话。还记得当时给各区县法律顾问处打电话联系工作时,我们这儿用的是分机,对方接收的有不少还是所在弄堂口的传呼电话,都需扯开嗓子呼喊。
后来三所搬到前述的新闸路,我们也很熟悉。我们当时的办公手段相当原始,联系工作基本靠走。早期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的地址、电话、人员等,我们都非常熟悉。发信函通知等则基本靠手,为召开一次会议、布置一项工作等,许多材料需手抄誊写,大量的信封需手工写就。所以,对于三所的办公地址——新闸路1324号,我们至今能脱口而出,印象十分深刻。
邵主任系法律科班出身,兼有外贸工作经验,且勤奋、刻苦、好学,虚心请教各路专家,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因此在律师工作恢复后的初创时期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提起上海的涉外律师,老三所是头一块牌子。当时邵主任正值壮年,一直没有归属于老律师群体,而早在1981年就开始律师执业的他又是那么的资深!在老三所,邵主任传帮带过的一些年轻律师后来大多发展成了优秀、著名的律师。
退休后的邵主任还是那么乐呵呵的,且说话语速还是那么快。他兴趣爱好广泛,平日里看看书、下下棋、散散步、唱唱歌,安心疗养身体,坚持打一套很规范的太极气功十八式,不仅用于自己康复,还教了小区里不少人。非常感谢邵主任的回顾,祝福老律师们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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