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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住展会中侵权者的“牛鼻子”———证据

2015年第03期    作者:吴民平    阅读 5,854 次


  作为新产品、新技术展示和推广的重要场所,企业往往青睐各种展会;与此同时,大大小小的展会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地带。在展会活动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既能实现展示自己新产品,又能有效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如何做到对侵权者震慑或实施有力的打击呢?作者认为应当在证据方面狠下功夫。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此话一点不假!各种级别、类型和规模的展会是企业展示自己新产品、新技术的重要舞台,企业往往不愿意错过这些重要的展会。但是,对于展会中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往往苦于无法获得关键性证据而使维权陷入“干着急”的状况。尤其某些权利人在经历千辛万苦,最后坚持把冗长的司法程序走下来,最终却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请求无法获得支持,这的确让权利人叫苦不迭。那么,如何在展会中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牢牢地牵住侵权者的“牛鼻子”呢?作为知识产权律师,本文作者试从证据的角度进行评析,以引起参展企业对证据在维权中重要性的关注。

  

  一、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重要性

  展会是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占据相关产品市场的重要途径和场所,因此也备受用心不良的知识产权侵权者所觊觎。对于展会当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无论是走知识产权行政投诉和调解维权,还是民事索赔抑或刑事诉讼,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成功要素。只要收集到合法有效的侵权证据,就等于牵住了知识产权侵权者的“牛鼻子”,既能在展会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占据主动,迫使侵权者撤展或主动缴械投降,又可以为己方产品在展会上顺利展出铺平道路。

   

  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等司法活动的核心问题,全部司法或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这只是一个有关证据的笼统的概念,具体到各类展会活动当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根据自有权利种类的不同,案件实际情况的差异,有选择性地归纳和收集证据。

  1、参展中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证据

  一般而言,为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应对他人的侵权投诉,参展商需要做好如下准备:

  首先是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

  其次是知识产权权属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者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能够证明著作权的法律文件,以证明权利人享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自己不是原始的权利人,只是被许可使用者,还应当携带许可使用的协议等。

  当然,盖好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对于企业参展人员前来处理侵权事宜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辅以其他证明文件一道作为侵权取证的法律手续。

  2、侵权的证据的收集

  侵权证据是认定展会中涉嫌企业是否侵权的核心证据之所在,通常表现为: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照片、实物、宣传册等,侵权展位现场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在对侵权证据进行取证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必须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就要拿到,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其次,取证过程中避免惊动侵权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第三,取证过程要有音像记录,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最后,尽量借助外力固化,比如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乃至陪同下,有些投诉人还带来公证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展会现场进行取证。

  3、侵权索赔证据

  由于展会知识产权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急迫性特点,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重点集中在禁止侵权人参展,制止侵权行为等情形。但是,展会时间较短,很多纠纷无法在展会期间得到解决,展会结束后,侵权行为已经对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害。权利人仅有证明他人侵权的证据很难使自身损失得到弥补。因此,在取证过程中,索赔证据的收集也至关重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专利法》第65条、《商标法》第56条等的规定,权利人在取证时还应当注意收集权利人受损数额或者侵权人获益数额的相关证据,作为索赔依据,同时保留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合理开支的凭证。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通常亦遵循上述逻辑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证明力大小等做出裁判。因此,在准备和收集知识产权侵权证据时,权利人若能按照上述逻辑顺序,按照律师的指导有条不紊地准备和收集证据,往往能收到不错的效果。

  

  三、如何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取证

  按照我国民事证据分类,证据的形式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一般而言,不同形式的证据,具有不同的取证要求。从展会知识产权维权的角度来看,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是较为常见的。书证及知识产权侵权者在展会上散发、提供的自我宣传及产品宣传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物证则是其在展会上直接展出的产品及配件;视听材料则一般是在展会现场通过谈话录音、现场录像等手段,对展会中侵权者的布展场景、位置以及现场交谈及活动的展示,有时候也存在现场交易等实况记录。可以说,若能将展会中这些侵权证据予以固定,后续的谈判、投诉或司法维权都将相对主动。下面我们来看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取证时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

   1、尽量采用公证方式取证

  一般而言,权利人、代理律师、公证员、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抑或是展会主办方都可以作为取证主体,但由于对诉讼及非诉讼活动的了解和专业知识的积累优势,专业的知识产权指导下的取证方式更为可靠。但是,为增强在展会期间所取得证据的证明效力,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证据的收集过程、真实性等进行公证保全。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诉前证据保全

  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如果不能自行取得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且该证据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申请知识产权侵权的诉前证据保全进行了规定。

  有关取证的法律保障这方面,欧盟的做法值得借鉴。《欧盟执法指令》(EC 2004/48)是欧盟委员会为保证《TRIPS协议》在所有欧盟成员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实施于2004 429 日颁布实施的特别指令。根据《欧盟执法指令》,目前在欧盟各国通行的临时措施中,有关证据收集方法体现在《指令》第7条有关证据保全的措施的内容上:成员国“应当保证,即使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律程序开始之前,当权利人已经提供能支持其权利请求的合理证据时,主管司法当局依权利人申请应当命令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保全与所指控侵权相关的证据,并对上述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此类手段可以包括有或没有取样的具体描述,或对侵权产品的没收,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没收生产及/或配送这些货物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相关的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采取这些措施,尤其是当延迟执法可能会给权利所有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存在证据被毁掉的风险时”。

  可见,作为司法诉讼活动的重要手段,诉前证据保全往往能达到先发制人的效果。不过弊端在于,这类司法措施是否能采用的决定权在法院,实际当中存在较大难度。

  3、申请法院调查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及代理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还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拍照;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进行扣押、提取等。

  4、申请行政机关取证

  在一些艰难环境的取证中,申请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等主管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可以申请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抽取样品;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例如,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此类取证有专章的规定。

  当然,作为展会取证的基本原则,如实记载侵权相关案件事实,让法院等司法机关更清晰、明确地了解到展会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这才是取证中始终需要把握的重中之重。

  

  四、展会中取证的注意事项

  诚如上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而言,作者仍建议企业在展会取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时机选择成熟恰当

  若在展会开始前发现其他参展企业将展出涉嫌侵权产品的,应当在展会开始前完成取证,收集好我方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涉嫌侵权产品的名称、宣传资料、照片、实物等侵权证据,及时向展会有关部门投诉、主张权利,阻止其参加该次展会;若在展会期间发现其他参展商展出涉嫌侵权产品的,应当在侵权人发现之前完成取证,并利用有效方式将证据固定,否则侵权人很容易将证据销毁。

  2、方式选择具可操作性

  权利人自行现场取证是较为便捷的取证方式,但自行取证时应当尽量避免惊动侵权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为避免惊动侵权人,权利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取证;若权利人自行取证或者委托律师取证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进行取证(可以调查侵权人的相关合同、账册,作为索赔证据)。

  3、锁定侵权内容讲究实际效果

  展会维权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制约,许多视听材料都只能采用偷录偷拍等方式进行。从司法认定角度而言,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都是有效的证据,因此权利人自行取证时可以进行偷拍偷录,将取得的证据进行锁定;权利人可以自行或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借助外力固化上述视听资料等证据。首先,取证前要对侵权人及侵权产品有所了解,进行现场取证的应当在取证前了解侵权人展位的具体位置,侵权产品的外观、型号等,避免盲目冲动的取证行为惊动侵权人导致证据被销毁;对于现场录像拍照等取证行为,应当将侵权人企业名称,侵权产品外观全貌等都记录在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形。

  4、证据采集和提交应有所选择

  权利人应当对收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整理,根据不同的事项、向不同的部门选择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证据。例如,面对其他企业的投诉,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证明自身享有知识产权的身份证明和权属证明文件;面对他人侵权进行维权时,则除了向有关部门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外,还需要提交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以及索赔证据等。

  

  结语

  从企业角度来说,在展会上取证时间紧、任务重,因此难度可想而知。因此,作为知识产权律师,作者更建议企业在遭遇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时,要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尽可能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对于侵权证据的取证内容、取证方式,以及证据的选择和提交,都有相对较为专业的讲究和取舍。为了达到更好的证明效果,权利人应该在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评估,制定具有合法性和操作性强的维权方案。只有这样,权利人才能牢牢地抓住侵权者的“牛鼻子”,在与侵权者谈判、向有关部门投诉,以及通过司法程序维权等一系列活动中真正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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