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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

2026年第一期警示台
日期:2026-03-31    阅读:77次

A律师因行贿罪被取消会员资格案

沪律纪案(2024)第017号

一、投诉摘要

2023年8月9日,市律协收到市局抄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原S所A律师因犯行贿罪被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该决定书,A律师因犯行贿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吊销A律师执业证书。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A律师因犯行贿罪受到刑事处罚,且判决已生效执行,市局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根据上述事实,经律协纪律委会议讨论后认为,A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据此,市律协决定给予A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A律师身为执业律师,本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却在执业过程中实施行贿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最终被吊销执业证书并取消会员资格。A律师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廉洁性和法律职业的声誉,受到吊销执业证书和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体现了行业自律的严肃性和与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有效衔接。这一处分决定不仅是对A律师个人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警示:律师执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任何触犯刑律的行为都将面临最严厉的法律和行业制裁,断送职业生涯。

本案警示律师及律所,执业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行贿、介绍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双重处分机制,彰显了对律师队伍从严管理的决心,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将无处遁形,律师应当时刻自警自省,珍惜职业声誉,维护法律尊严。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A律师妨碍司法公正案

沪律纪案(2022)第112号

一、投诉摘要

2022年8月5日,市律协收到某区司法局移送某区监察委员会反映S律所A律师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的相关材料。某区监委在调查某区法院原法官顾某等人案件时发现,A律师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据顾某交代:A律师曾就多个案件请托其向承办法官打招呼、了解案情,并在胜诉后通过其邀请审判长吃饭和赠送红包;2014年至2019年间,A律师累计12次宴请顾某,每次饭后给予数量不等的现金或购物卡,多名法官亦承认参加过A律师组织的饭局并收取红包。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A律师宴请原法官顾某达十余次,与其代理案件相关的法官亦参加,并多次向参加聚餐的法官赠送现金红包或购物卡。在代理案件期间,A律师多次通过微信向顾某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并拜托顾某向其他法院领导、法官打招呼,陈述己方案件诉求。A律师辩称,相关行为已超过两年处分时效,宴请仅为联络感情,未就具体案件请托,未触碰执业纪律红线。

根据上述事实,经律协纪律委会议讨论后认为,A律师在代理案件期间,多次宴请与承办案件相关的法官并赠送现金红包或购物卡,利用与顾某的同学关系打探内部处理意见,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司法公正,情节严重,虽部分行为发生超过两年,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关于情节严重可超期追责的规定,决定给予A律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A律师身为执业律师,本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却长期私下宴请法官、赠送礼物,并利用同学关系打探案情、托请干预办案,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更直接妨碍了司法公正,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

律师行为规则对于超过两年时效的情况,如果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违规行为,仍然要立案追责。A律师多次宴请、送礼及请托,持续时间长、涉及案件多,且与多名法官的不正当交往相互印证,显属情节严重,故纪律委员会依然对其作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本案警示律师及律所,与司法人员的交往必须坚守底线,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或人情请托;不得以联络感情为名行贿赂、请托之实,更不得打探、许诺利益或宴请办案人员。律师应时刻保持清醒,以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切莫因一时侥幸触碰红线,断送职业生涯。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一条 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G律师妨碍司法公正案

沪律纪案(2020)第087号

一、投诉摘要

2019年12月20日,市律协收到投诉人甲来信,反映Z律所(原S律所)G律师涉嫌违规收费的违规违纪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2019年11月20日,投诉人TF公司与S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S所接受TF公司委托,就TF公司遭遇刑事诈骗一事指派G律师作为TF公司刑事立案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律师费为人民币14.4万元,如刑事立案未果,则退还律师费10万元,交通费等实报实销。调查中查明,合同虽约定了14.4万元律师费,但实际上S所仅收取律师费6万元及交通费1万元,且S所已于2019年12月24日退还了6万元律师费及扣除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报实销后的交通费。

另查明,2019年年末,投诉人应G律师要求,宴请X省司法厅退休领导简XX等人,并于当日向简XX支付3万元。虽简XX后已归还投诉人2万元,但其表示剩余1万元已用于宴请他人,无法归还。

根据上述事实,经律协纪律委会议讨论后认为,G律师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违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决定给予G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同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协纪律委向区司法局建议对G律师依法给予相应期限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2022年2月,X区司法局作出沪*司罚决字〔202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G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嫌妨碍司法公正的违规行为。G律师曾要求投诉人宴请X省司法厅退休领导,并诱导投诉人向该领导支付费用。这一行为表明,G律师试图利用其与诉讼案件所在地司法厅退休领导的特殊关系,施加影响,干预案件的正常办理。该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的独立性,还可能对案件的依法审理造成不当影响,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维护司法公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案件审理。G律师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应当依法执业、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也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违规行为,对G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该处分适当。

本案对律师行业的执业规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G律师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也对司法公正造成了不良影响。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保持独立性,依法依规执业,杜绝利用特殊关系干预案件办理,更不得通过宴请、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司法机关的决策。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A律师妨碍司法公正案

沪律纪案(2022)第127号

一、投诉摘要

2022年8月22日,市律协收到某区司法局移送函,反映A律师在担任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调查与处理

A律师在代理T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受T公司请托,安排T公司负责人与时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甲一起吃饭、唱歌,T公司向甲赠送了价值数千元的烟酒物品以表示感谢。后T公司执行案件结果如愿达成,但A律师表示不清楚T公司是否向甲行贿以及甲是否在T公司执行案件中发挥过作用。

另查明,A律师因代理的一起案件曾向甲请托,赠送了甲两瓶价值2000元左右的白酒。该案件办理前后,甲曾多次要求A律师帮忙预订酒店或吃饭买单,A律师共计花费6000元左右,甲未归还。此外,A律师为了与甲保持良好关系,连续多年在春节期间每次携价值数百元的礼物拜年并多次宴请甲。

根据上述事实,经市律协纪律委会议讨论后认为,A律师多次向法官赠送物品、宴请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介绍当事人宴请法官的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形,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A律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A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A律师为了维持与某法官的关系,连续多年多次向该法官赠送物品、宴请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介绍当事人宴请法官,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虽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其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两年未被发现,但鉴于其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前述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纪律委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仍应给予纪律处分。考虑到A律师认错态度诚恳并作出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减轻处分,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是适当的。

本案警示律师及律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三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一条 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仍需给予纪律处分,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纪律处分的,自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罚处罚的司法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款的处分时效。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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