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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斯里兰卡”)历史上曾先后受荷兰、英国的殖民统治,荷兰、英国先后将其各自的法律引入斯里兰卡,并演变形成了斯里兰卡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法、罗马荷兰法(the Roman Dutch Law)、英国普通法及本地土著法律。涉及商事合同纠纷时,斯里兰卡法院通常遵循英国普通法(包括其判例)。本文基于国际商务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通常约定以及斯里兰卡法律,对于不可抗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在疫情影响下,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合同时,能否主张不可抗力从而免责或减轻责任?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是看该合同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第二是在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依据斯里兰卡法律,合同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
(一)援引合同条款主张构成“不可抗力”
在认定合同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事件时,首要考虑因素是该合同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通常都会包含一系列事件(例如:战争、暴动、地震、罢工等),但其适用范围可能会根据事实情况和双方之间合同的性质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当事方应该考虑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具体定义,以及为了适用该定义的具体条件。例如,合同将不可抗力描述为“一方无法合理控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导致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成为不可能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此,援引此合同条款主张构成“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证明有关具体事件(如未具体列明)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法院也会通过解释该合同条款的含义,来判定具体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从实践角度看,“流行病”或“全球性大流行病”(epidemics/pandemics)有时会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在合同中列明。如果一方基于“流行病”主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则该方应当提供流行病已经发生的证据,例如政府机构对流行病的评估、不可能履行合同的证明等。就斯里兰卡而言,仅有2004年印度洋海啸对斯里兰卡部分地区的影响构成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案例,除此之外,此前国际上发生过的几次大规模的疫情均未出现过疫情被宣告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公开案例。
(二)斯里兰卡法律没有“不可抗力”的规定或定义,如果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考虑适用“合同受挫”原则
斯里兰卡法律没有“不可抗力”的定义,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无约定或无明确列出“流行病”为“不可抗力”事件,此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则很难得到支持。
在斯里兰卡,涉及到商事合同纠纷时,斯里兰卡法院通常遵循英国普通法(包括其判例)。英国普通法没有“不可抗力”原则,仅有“合同受挫”(frustration of contract)原则。根据英国普通法关于“合同受挫”的相关判例(例如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DC [1956] AC696), 由于情势变更使得原合同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履行已经完全不同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且该情势变更并非任一方违约导致,此时可以适用“合同受挫”原则,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需注意的是,“合同受挫”原则不能用来免除一方因谈判时未采取谨慎态度而承诺的责任,或者如果双方已经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并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也不能主张“合同受挫”原则。
二、“合同受挫”原则认定标准
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合同受挫”原则,主张“合同受挫”需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第一,发生突发事件,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导致合同不可能履行或者原合同目的落空;
第二,该事件发生不是任何一方违约导致的结果;
第三,合同如有另外约定,则从合同约定。
由此可见,法院在适用“合同受挫”原则时较为严格,如果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仍可实现合同目的,则不能触发“合同受挫”原则。因此一方主张“合同受挫”要求解除合同并免责获得胜诉的案例较少。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未做不可抗力的明确约定,在发生类似“疫情”等事件时,如果希望通过延期履行和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继续履约,应当积极采取协商的方式,如果协商不成,一方以“疫情”属于“合同受挫”的情形而诉诸法院,那么法院就“合同受挫”原则作出的裁决一般只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认为“合同受挫”成立,则其后果只能是合同解除,而不会裁决延迟履行合同。二是驳回诉讼请求,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建议
根据上述斯里兰卡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针对本次疫情,合同一方如希望依赖“不可抗力”或上述“合同受挫”原则而免责、减责或解除合同的,我们的建议如下:
(一)如果合同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则应适用合同条款
通常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包括:1.“不可抗力”的定义;2.“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当遵守的程序,例如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等;3.“不可抗力”导致的后果,例如合同解除、退还预付款、免除违约责任或者合同允许延期履行等。当事人应当认真对照合同条款,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法院将遵循双方约定以及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对合同是否解除以及双方之间是否承担责任进行认定。
(二)在合同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考虑是否可依赖“合同受挫”原则解除合同
当合同对于“不可抗力”未做明确约定时,本次疫情在斯里兰卡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可考虑能否适用“合同受挫”原则。如“合同受挫”被法院认定,合同可以解除的,双方均无需履行受挫事件发生后的合同义务,受挫事件发生前的合同权利义务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比较通常情况下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约定与“合同受挫”原则,我们可以发现“不可抗力”条款来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需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认真考虑相关的风险并预先做好安排,法院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合同受挫”原则是法律的默示条款,在当事人不存在协议约定而由于出现极端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目的落空时,才允许合同解除。
(三)关于应对本次疫情的律师建议
1.审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流行病”或类似情况为“不可抗力”事件及相应法律后果;如合同无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合同的适用法律来判断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未来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作用;
2.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对自身业务及其合同义务的影响,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内容、存续期。评估时不仅考虑疫情本身,还应关注相关的政府延迟复工通知、各国航运管制措施等;
3.如果一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应尽早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向合同的相对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通知;
4.收集并提供与不可抗力有关的证据(如政府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管制措施的书面文件);中国贸促会近日宣布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对于当事人举证有一定的积极帮助作用;
5.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损失(取决于具体交易的性质),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
6.关于合同是否解除、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建议提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本次疫情导致的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是对出口方最直接的影响,但是各地区、各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尽相同,不要轻易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确实履行合同困难,但可以通过变更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来延后履行的,则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当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的相关约定。
上述分析是当合同适用的法律为斯里兰卡法律时,我们对于本次疫情影响下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或“合同受挫”做出的总体分析和建议。具体个案需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来加以判定。如需进一步分析建议,还请向专业律师详细咨询。(本文获得了斯里兰卡D.L.& F. De Saram律师事务所SAVANTHA DE SARAM律师、DASUNI WIJAYASRIWARDENA律师的协助,在此致以感谢!)
张云燕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外事委员会委员、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青联委员业务方向:争议解决、并购重组与资本市
张振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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