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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第10期    阅读 5,913 次

         20146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0条,于201491日起实施。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如下内容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了4种应当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况。分别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和“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二是明确了“因工外出”的具体情形,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并指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是明确了工伤劳动者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有关联时,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单位。

        四是明确了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或导致工伤等不同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供稿: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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