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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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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 洪 亮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嘉 宾: 吕 琰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徐宇舟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张 斌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文字整理: 许 倩
洪 亮:2013年12月17日,备受瞩目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在上海国资改革工作会议上正式公布,标志着上海国资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从此次公布的改革意见来看,加快推进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上市,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率,将是国资改革的主导路线和重要抓手之一。本轮上海国资改革重点利用资本市场推动集团整体上市无疑将推动资产证券化迈出大步,国资改革正在进入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新阶段。此意见对员工持股和资产多元化也有所设计,这对律师拓展业务是一个利好消息。今年是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年,从十八大到三中全会再到去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国资改革的20条,期间及之后,还会陆续出台一些配套政策。那么,首先我们请研究国资领域的徐宇舟律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次20条的背景和情况。
徐宇舟:我们都知道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上海出台了国资改革的20条意见,各界对其关注的侧重点和理解度是不一样的。国有企业关注的是这20条如何落地和执行,相关的配套文件的落实问题;市场上则关注的是国有企业的股票好不好;民营企业和投资人关注的是如何寻找和国有企业合作的切入点以及商机;而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说,更关注的是怎样在这样的国资国企改革大形势下,寻找新的国资国企业务领域,更深入地介入到国有企业的服务中去。所以,今天的主题是“律师如何在国资改革过程中开拓自己的市场”。曾经为国有企业提供过服务的律师,应考虑如何能更好更深入地为现有客户服务;从来没为国企提供过服务的律师,应该考虑是不是有些新的机会和窗口能够为自己打开,让律师介入。
我相信大家都看过20条的规定,我和很多国有企业的一些领导在交流的时候,认为这20条还是比较宏观的,当然它为我们后来一些政策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我个人觉得,在这20条当中,我们律师可以有一些很好的介入机会。首先是20条中提到的国有企业的分类监管问题。其实在20条出来之前,上海的国有企业已经开始在实施分类监管了,把上海的国有企业分成三种不同的监管类型。这样划分对我们律师业务来讲有何意义?我们知道,国有企业其实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这个资源包括资金、政策等,所以说我们的国有企业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竞争的企业。但现在20条明确要求国有企业更多地参与市场化竞争,更有部分企业被列为竞争性企业,这样的企业被要求完全参与市场化竞争中,而参与市场化竞争的结果就是需要企业有更好的公司化治理的要求,更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更完善的合规审核的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熟悉国资国企法律法规,了解国资审批合规流程和要求的律师来讲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国有企业会对律师提供风险控制类服务、合规类服务的需求增大,如果之前有从事为国有企业提供风险控制、合规服务的律师,我觉得市场会更大。我们原本律师事务所在2011年的时候受上海市国资委聘请起草了《上海市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指引》,这个指引严格上来说还是比较宽泛的,从市国资委的要求上来说,日后可能会有很多分类指引的要求,包括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知识产权等,希望今后我们律协的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能够和市国资委对接一下,按照不同的业务专长分配一下任务,让律师参与到一些政策或规则的制定中去。
在国资改革的20条当中,提到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挥资本市场以及金融工具在国有企业中的作用。在这两年对国企的服务过程中,我发现国企对金融支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我们在最近为很多国有企业提供了金融类法律服务,包括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工具的运用等,把债券、信托、资管、资产证券化等和国有企业的融资、投资结合起来,这块业务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中的需求会越来越多。所以,对于从事金融类业务的律师,这块对国有企业在金融业务中的衍生,我觉得是个非常好的契机。在20条中我们还看到了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要求,希望一些非公所有制的经济能够和国有企业多合作。如果之前有为PE、产业基金提供过法律服务的,也是个很好的机会,能够让你进入到国有企业和PE、产业基金的对接。比如说我们最近就在提供通过信托计划为上海某国企设立一个近100亿元的产业基金的法律服务。这些都是国有企业进入金融领域或者说借鉴金融产品的杠杆来提高自己的融资投资能力,这也是个很好的机会。
还有一块我们也看到了,市国资委对国企有“走出去”的要求,“走出去”的战略是在20条之前就提出来了,20条重新提出来就是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这也就意味着那些有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他们对国有企业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还有就是前面洪亮律师提到的对高管的股权激励,整个市场都是非常大的,以上是我在20条中所找到的和律师相关的一些业务口径,无论是从参与政策制定,还是为国企直接提供服务,抑或是间接通过金融或民企服务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中,都是个很大的机会。
最后我要讲的就是20条提出的国有资产的流转平台建设问题。我们事务所是联交所的会员,在去年年底关于央企的物权进场交易的规定已经颁布,据我们了解,在2014年应该很快就会有关于上海市的国有企业物权进场交易的规定的颁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我们也看到过了。我们都知道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主要是围绕股权这块,但对于物权并没有明确进场交易的要求,现在马上会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块也是个很大的市场。一方面是为作为转让人的国企提供服务,另外一方面是为作为意向的竞买人提供服务,为有意向去购买国有资产的民营企业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这都是些比较好的机会。我就先抛砖引玉说这些,之后再做交流。
洪 亮:刚才徐律师的发言,主要讲到国资的风控、治理结构,这实际上都和国资的证券资产化有关,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一些大型集团需要整体上市,必然对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有严格的要求,那么接下来这块就是吕律师的研究方向了,请他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吕 琰:说到国资改革,其实与我们相关的是如何拓展律师业务,我始终觉得在任何一个领域,要寻找人无我有的契机,在新型业务上集中力量去做些探索。现在上海律师业的竞争状态非常激烈,尤其在一些比较高端的业务中,绝大多数重大项目都采用招投标的形式,对于律师的经验、事务所规模的要求和团队的实力要求都很高。今天来参加活动的大多都是青年律师,作为一个青年律师,希望在一些领域有所突破,寻找到自己的发展点,我觉得在这个领域寻找一些新型的、国内律师参与比较少、没有太多竞争对手的业务,是个明智之选。刚才洪律师提到国企改革中,像整体上市、股票发行、IPO,我觉得这些业务不一定适合新进入该领域的律师,因为本来就有很多在这方面已经较为熟悉的律师在从事了,和他们竞争没有优势,需要去寻找蓝海,但是蓝海并不一定是捷径,反而是要我们投入更多力量去钻研的领域。比如说资产证券化这样一个品种,我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这方面的心得。现在看来,虽然这还不是一个主流的品种,但是未来会有广阔的市场。有个数据,就是美国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前,总的股票市场市值大概在2万亿美元,但是它的资产证券化的品种的总量大概在40万亿美元,差不多是股票市场的20倍。目前,我们国内资产证券化已经发行的约有50只品种,总量大概是1千亿元人民币,这是个很小的数字,这个市场刚刚才开始,在这样一个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各种创新、改革,在各种体制改变的过程中,关键是我们律师能否抓住这样一个趋势去顺势而为?
洪 亮:刚才吕律师提到了资产证券化,能否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吕 琰:说到具体品种,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做资产支持证券(ABS即Asset-backedsecurity)。目前,国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领域共有两个市场:第一个市场是银监会主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叫作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针对银行的信贷资产;第二个市场是沪深交易所,由证监会主管,叫作企业资产证券化,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企业的各类资产可以进行证券化操作,并发行通过这些资产所支持的证券。这两大类统称为资产证券化,目前把他们称为相对比较狭义的资产证券化。企业去发行股票债券,也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个过程,我们刚才讲的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它不是针对一个企业去发行证券,而是针对企业所拥有的一部分资产,这部分资产通常还拥有一部分稳定的现金流,可以进行独立的切分,在法律上可以实现和企业其他资产风险的隔离、破产的保护,形成独立的资产包,然后针对这些资产进行发行,这是我们所谓的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我们现在做的除了主流的股票市场以外,相对于其他的非标准化的债券产品而言,最大的不同就是我们现在做的ABS是个标准化的产品,其政策上的意义在于去年曾经出过一个八号文件,八号文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投资非标准化产品要求银行所有的理财资金总量不能超过35%。我们所说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就是一个标准化产品,未来可能会在整个的金融监管中处于一个不断提升的地位,这个产品本身和我们今天国资改革的主题既有重合,也有不一样的地方。这样一个话题也是想给大家有所启发,启发的关键点并不在于具体的产品,我们今天的主题是拓展法律业务,从实战的角度,我会建议青年律师去寻找那些市场中还没有人太关注的这些点去做,做的多了就有可能成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建立你的竞争优势。青年律师如果有机会,寻找些新的点去做些研究,有自己的研究心得,然后写出这方面的文章,把这些新的品种、新的政策以及你自己的理解做成一些书面的东西去和你的意向客户、国有企业法律部进行交流,谈一下你对某些新型产品的看法,这样对大家开拓业务领域会有所帮助。
洪 亮:刚才徐律师对在20条的梳理过程中,讲到了关于股权激励,我想到了在2004、2005年的时候,上海曾经有过一阵经营者的持股热潮,最后被叫停了,因为产生了很多问题,现在又重提股权激励,我想问一下张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张 斌:隔行如隔山。吕律师讲的上市那一块我就不太懂了,所以律师的专业化非常重要。我主要从事劳动法这方面,在座的律师对这块业务应该比较熟悉,我们当年专业化转型也是因为看到了企业客户经常有劳动案件的发生。讲到国企改革,不是要从别的律师手上拿过来的问题,而是要看到国企改革制度出来后,业务会有个比较大的增长。国企给大家的感觉就是能“折腾”,处理他们的事情的时候,感觉很“纠结”。但“折腾”会带来利益,这次国企改革是一次大“折腾”,其实改革就是良性的“折腾”,所以会给我们带来很多业务。落实到劳动法领域,业务点在哪里?我简单地分析了一下,国企改革多少都和劳动法有关系,在我们的业务层面里,就是11条的聘任制,现在叫做“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聘任制牵扯了很多东西,但据我对国企的了解,这部分业务不会太多,我接触的企业早就全面推行了。从大类上讲,第二块就是刚才洪律师说的长效的激励约束分配机制,这包含两个层面,一个是激励,一个是约束。这两个层面是如何建立的,其中涉及到很多新的东西,我觉得这些新的东西是接下来律师赚钱的点。国家出台国资改革,创造了很多细分法律文书的类型,这些类型将来都可以去做。我大概数了一下,应该有六类,而且这六类有一部分我自己也没有想过。我们简单地看一下:第一个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金计划。2006年证监会有一个关于股权激励的制度,股权激励在操作上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业务不在律师手里,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是我们律师要在股权激励上有所拓展,因为其中很大一部分业务掌握在咨询公司手上,他们在做薪酬计划、薪酬方案,律师要积极介入这部分业务,就需要跟管理挂钩,和真正的细节上的制度挂钩;第二个是科技成果入股的专利奖励;第三个是市场化项目收益提成奖励;第四个是跟投机制;第五个是股权现金的两种中长期奖励;第六个是专项奖励。实际上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各自不同的激励方案,之间的差别非常大,基本上没有共通点,这就是赚钱的点,我们要认真研究一下,从咨询公司那里把业务“抢”回来。
吕 琰:讲到这个,我正好介绍一下我了解到的情况:关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券商收费可能高达上百万元或几百万元,而律师参与一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收费不会很高,关键还是个工作内容的问题。一个是资质的问题,本身券商会代表上市公司做报告或整体方案,律师则是按证监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内容通常只是验证方案是否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做到主动出击。比如说进行一些类似于系数的设定、贡献和未来行权的价格界定;行权股票不同层级、不同岗位怎样去分配;价格有哪些变化等等,所以我很赞同张律师讲的,一定要“抢”过来。比如说在证券领域,我们的香港同行已经把很大一块业务从券商那里“抢”了过来,如对招股说明书,在香港全是由律师撰写的,香港律师写一份招股说明书收费可能会有几百万元港币。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能进一步延伸到一些有技术含量的文本的制作,确实可以提高我们收费的金额。其实这并不在于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单个项目里的参与度和能够提供服务的技术含量,如果我们只是出具一个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法律意见书,收费肯定不会提高。我的意见就是,在未来的服务过程中,我们可以侧重于学术营销、专业营销,对于业务本身提供技术服务的含量提升应该是我们发展的方向。
张 斌:那么我接着刚才的讲下去,还有几个方面:第一类是外派跨国经营人才的薪酬制度问题。我的同学前段时间正好受国有公司的委派设立香港公司,他面临着一个痛苦的局面就是如何衔接收入的多少,在香港招聘的人才其薪酬可以直接本地化,但是派过去的内地中高层管理者却不知道如何将薪酬本地化,这涉及到制度的构建问题。20条中还提到了一个关于改革如果犯错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块对企业的改革是有推动的。以上是一些制度层面的,但其实律师更多的业务不仅来自于这些;第二类是关于股权体制的改革,会带来很多类型的案件,比如说国企转让给民企,接下来会出现员工集体性争议,而且国企之间的转让也会引起矛盾;第三类是改革必然要减员增效,这部分有很多类型的案件;第四类是国企的成份很复杂,从目前来看,存在着大量的基层员工和劳务派遣工,他们再就业的能力强,企业面临的一个局面就是他们在寻找机会把工龄变现,这种员工借机要求买断工龄的趋势会越来越多。这一轮的国企改革,这四类情况的案件会大幅增加,这就是我们律师的机会。我们要知道有这个机会,并去努力争取,然后做好。
洪 亮:刚才三位律师从各自专业谈了些对20条的看法,分享了他们的经验,感谢三位嘉宾今天能来参加“法律咖吧”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很有建设性的意见。●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为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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