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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反洗钱法》施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风险提示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07-01-30    阅读:28,313次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施行,近期公安部总结了洗钱犯罪活动七种主要手法:
第一、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特别是使用假身份证开设账户,转移、藏匿非法所得。
第二、利用地下钱庄洗钱。通过地下钱庄将赃款转移出境。
第三、利用互联网洗钱。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更有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第四、通过现金走私洗钱。将现金随身携带或藏匿于交通工具出入境。
第五、通过投资洗钱。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洗钱;更有在境外开设公司,为其犯罪所得披上合法外衣。
第六、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通过虚报进出口价格或伪造贸易单据等方式跨境转移赃款。
第七、利用证券期货市场洗钱。使用支票存入资金,将其作为证券期货市场内所得,将资金转移;或买入窗体底端
股票,将股东账户及股票转托到其他证券公司,然后出售股票,提取现金。
为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加强风险控制,完善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市律协近期专门召集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委员会和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对此进行专题研究。现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反洗钱法》规定,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阶段、处理客户委托事务阶段、结案归档阶段等,均应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二、在财务制度上,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控制资金过帐、转帐、代收代付;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不得虚设法律服务项目收费;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明知法律服务项目有洗钱嫌疑的,不得接受委托;
    五、提供法律服务应保留完整的法律服务合同、结算凭据以及卷宗。
 
特此提示!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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