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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第11期    阅读 6,620 次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鉴于近期暴力恐怖及宗教极端刑事案件所呈现出的新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类案件的办案原则、行为性质认定、标准认定及管辖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等原则。

  2. 对此类案件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界定。其中,“意见”对实践中频发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行为表现、共犯形态、罪数形态等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规定。

  3. 明确此类案件认定标准。意见规定,此类案件中对涉案宣传品内容不做鉴定,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若涉及宗教专门知识或者语言文字,可商请宗教、民族、新闻出版等部门提供审读意见。就出版、印刷、制作、发行等行为合法性的鉴定,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意见规定对“明知”的认定,应结合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4. 明确此类案件管辖原则。即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同时,根据案件需要,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

  (供稿: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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