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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权)“梦想成真”后的执业感悟——做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律师

日期:2009-06-06     作者:韩国权

      做一名律师,是我的自幼梦想。
      但是,数十年,这梦想一直无法成真:
      先是“十年动乱”,梦想无法成真┅┅
      后是25年前的1985年,我虽然已经成为上海市第一人民警察学校的一名预审教师,但当时我国还没有“考律师”制度,梦想无法成真┅┅
      等到以后我国有了“考律师”制度,但又因为要养家糊口,不得已在学校混下去,梦想仍然无法成真┅┅
      2003年,因学校变成上海市公安局培训中心不招学生。本人便提前退休;后再通过司法考试当上了一名专职律师,使自幼梦想终于成真。

      在做了多年的专职执业律师后,感悟颇多:

一是认识了我国律师“三性”、“一依赖”特点。

      我国律师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性”、“一依赖”特点。
      所谓“三性”:即专业性、服务性、受委托性。专业性,是指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依法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要依法领取执业执照;服务性,是指律师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不享有国家赋予的公共权力,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由此获得报酬,并以此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受委托性,是指律师不同于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分别代表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享有“公权力”。律师则不然,律师的业务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法律服务便无从谈起,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更无法行使。
      所谓“依赖”:即律师的法律服务或者代理行为要想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司法保障。在中国所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只有律师对司法公正依赖得最深、最强。如果没有司法公正的保障,要想让中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是很困难的。例如:2007年5月,本人担任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控方出示了12名证人所作的笔录“证言”,其中,有5名证人是本案共同犯罪同案犯的特殊证人。他们都与被告人关押在同一个看守所里。于是,辩护人要求控方按照最高法院法释[1998]23号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让这5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辩护人的询问;同时,被告人对于这5名证人的笔录“证言”表示了极大的异议,强烈要求法庭让这5名证人前来当庭对质。可是,控方不予理睬。于是辩护人要求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对这5份有条件出庭而违法没有出庭和查实的笔录“证言”依法不予采信,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是,法院在判决书中遗憾地对这5份没有出庭接受盘问和质证的笔录“证言”“予以确认”.

二是看到了《律师法》“三个维护”规定的进步和不足。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法》“三个维护”的价值定位,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比较世界上现代法治国家对律师的职业定位仍然有差距:其一,我国律师在身份上与现代法治(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相差甚远。如: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还要经常应司法机关要求,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和从事一些司法工作;日本和我国台湾普遍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以区别于拿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其二,我国律师在作用上与现代法治(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把律师、法官、检察官并称为司法三大支柱的做法也有很大差距。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其三,“执业人员”的规定,无法体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这一属性。

三是理解了胡乔木关于我国律师是“戴着荆棘的王冠”,处在“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的含义。
      一我国律师“戴着荆棘的王冠”。律师作为“专业辩护人士”,要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唇枪舌战、慷慨激昂。在中国公检法流水作业的司法环境中要想取得辩护成功,目前还是比较困难。 如:2009年4月,本人担任一起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侦查机关严重违反了《刑诉法》有关规定,在没有立案情况下,违法采取侦查讯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公诉机关还在没有证据情况下指控我的当事人犯罪。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但是法院仍然以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毒树之举,用有罪推定来推断我的当事人犯罪。所以,作为刑事辩护人的律师,头戴的是遍布荆棘的王冠。
      二我国律师处在“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中国律师头上悬着“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是唯一一条以律师为犯罪主体的条文,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由于《刑法》306条的存在,使刑事辩护律师被抓的现象经常发生。据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1995年以来全国有122个律师因种种原因被逮捕、起诉、判刑等。还有很多律师遭到侵害、报复等非官方的攻击。由此可见,在司法制度不健全,司法公正没有真正实现之前,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不仅难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时律师连自己也难以保护。

四是要把握三个“业”,要不忘四个“以”。
      首先,要把握三个“业”。第一就是专业,把律师从职业提升到专业。第二是行业。要立足从专业上升到行业,要具有任何一个律师都是代表律师行业的意识。第三,我们应该把律师当成一项事业,一项终生追求的事业。
      其次,要不忘四个“以”。第一,要以法为业。以终生追求法律至上为永远不变的信仰;第二,要以德为本。恪守职业道德,表现职业良心;第三,要以质取胜。质量既能展现律师的水平,更能体现律师的能力;第四,要以诚取信。不讲诚信,不用说做律师,连做人都很困难了。努力使律师成为全社会所尊崇的职业。

五是要做公平的天使、正义的卫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一做公平的天使。作为律师,他应该有比金钱更重要的、比金钱更需要的----那就是权利、那就是公平。因此,我们不管是做诉讼律师也好,还是做非诉讼律师也好,律师对应该为权利和公平而斗争;
      二做正义的卫士。律师工作是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终极目标的。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通过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形式来追求和实现正义的,这里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合法权利。现代法治国家不允许执法者用非法的手段追诉犯罪,如刑讯逼供。律师就是在这样在一种似乎背离实体公正的努力中,争取与执法者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相抗衡,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比“实体正义”更高的价值——“程序正义”。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其本意就是要通过追求“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
      三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别的社会角色,完全源于“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定位。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要有火一般的热情去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

“梦想成真”后的感悟颇归根结底就是一点:做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律师。
      如同我25年前做预审员一样,时刻告诫自己:要做一个有良心的预审员,即你所办的案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5年后的今天,我仍然要时刻告诫自己:要做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律师,即你所办的案件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样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此,我还特意把“做一个有良心的中国律师”作为我在人民网《强国博客》上的“座右铭”,愿以此伴随我的一生┅┅
     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铁肩担道义”,“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依法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承担好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尽管中国律师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尽管法治之途还“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毫无疑问,中国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本人对中国的律师事业和法治建设,仍然“吾将上下而求索”,“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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