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权)律师的社会角色与律师文化
日期:2009-10-14
作者: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韩国权
一、 律师的社会角色
律师的社会角色是执法共同体中以刑事辩护人身份维护被告人基本人权,以代理人身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以公平正义追求者身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一)以刑事辩护人身份维护被告人基本人权。
众所周知,律师职业及律师制度滥觞于古罗马时期。在公元前六世纪的雅典共和国时期律师是“辩护士”,当时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之始,就是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社会角色上的。
近代律师制度获得较大发展的背景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对封建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的斗争。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伴随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中世纪司法专横的强烈抨击,刑事辩护制度得以在资产阶级各国普遍建立;随后以刑事辩护为其主要职责的律师制度也在各国相继确立。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执业活动与检察官执法活动、法官司法活动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且不能互相替代。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主法制开始真正进入一个创建和发展时期。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问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重建提供了法律根据。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从而恢复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律师制度。1980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为规范我国律师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承袭了《律师暂行条例》和修订前的《律师法》,在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七条等诸多条款中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原有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外,进一步规定了不需公安部门批准的会见、会见不被监听以及辩护意见不被追究责任等执业权利,这都表明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取得的进步在律师执业方面的体现,也确实让笔者感受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脚步和进程。
(二)以代理人身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律师之所以是律师而不是别的社会角色,完全源于“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能定位。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律师的本质属性概括为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建立律师制度的最初动因;保证法律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实施,则是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只有律师真正做到了依法、无条件地、绝对地为委托人服务,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律师制度,就难以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人和公民充分依法为自己申辩,就难以保证无辜的人不被追究。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求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律师是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的,但同时又要求律师必须不代表国家而只服从法律,独立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使命就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以公平正义追求者身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律师本身不代表公平正义,但他追求公平正义;律师宗旨在于保障私权,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制衡机制,以制约和防范公权的滥用。律师不论代理原告,不论代理被告,不论是辩护人,不论律师从事自己职业允许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那都是在追求和维护公平正义。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形式来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这里无论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还是程序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现代国家不允许执法者用非法的手段追诉犯罪,如刑讯逼供。律师正是发挥这样一种抗衡作用。律师就是在这样在一种似乎背离实体公正的努力中,争取与执法者任何可能的违法行为相抗衡,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实现比“实体正义”更高的价值——“程序正义”。国家设立律师制度,其本意就是要通过追求“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没有“程序正义”,也就没有律师制度,也就不会有现代律师业。律师,天生就信奉“程序正义”。律师不仅信奉“程序正义”,而且信奉“程序至上”。作为法律的忠实信徒,作为法律职业人,他的职责就是帮助当事人追求“程序正义”,并通过“程序正义”进而实现“实体正义”。但是,作为一名律师,法律是他的信条,他不能为帮助当事人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非法的手段,也不能因为追求“实体正义”而放弃维护“程序正义”为当事人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利益,对于律师而言,“程序正义”是至上的。是通过“程序正义”进而来实现“实体正义”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我们不管是做诉讼律师也好,还是做非诉讼律师也好,律师对应该为追求公平正义而斗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四)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律师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律师职业定位:律师是一种“社会性职业”。律师的“社会性职业”主要表现在:第一,律师身份的社会化。律师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是社会法律专业工作者;第二,律师职业的社会立场。律师代表公众意志和公众社会利益,而不代表国家意志或权力意志;第三,律师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是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开放式服务的职业。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任何社会主体皆有权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第四,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属性还表现为“律师自由(或者称为独立性)”。“律师自由(或者称为独立性)”是指律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受非法限制,即律师执业活动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外来干预,尤其是不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这是一个国家是否达到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
综上所述,就律师的社会角色而言:律师是执法共同体中以刑事辩护人身份维护被告人基本人权,以代理人身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以公平正义追求者身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
在我国,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应当努力建设以“三个坚持”、“三个维护”、“三个促进”为职业内容,以三个“业”、四个“以”为职业道德,以做公平的天使、正义的卫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为职业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文化。
(一) 以“三个坚持”、“三个维护”、“三个促进”为职业内容。
1、 “三个坚持”,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我国律师在政治责任上的表现。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因此,我国律师必须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2、 “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我国律师在法定责任上的表现。《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七条又规定了律师担任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担任刑事辩护人,担任法律顾问。因此,我国律师必须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追求“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真正让无罪者免受冤屈、让受冤屈者洗雪冤情,促进司法公正,全力维护我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三个促进”, 即促进律师形象的提升,促进法治理念的传播,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是我国律师在社会责任上的表现。首先,促进律师形象的提升。要做到三个“忘”:即守道而忘势、行义而忘利、修德而忘名。一是守道而忘势。要规规矩矩、堂堂正正地做律师;二是行义而忘利。律师要身体力行,淡忘个人私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三是修德而忘名。律师要抱定我们的执业道德,不要急功近利、求名心切。 [1]其次,促进法治理念的传播。律师,首先是法律文明的布道者,然后才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无论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还是对当事人的循循善诱,都是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工作,使得纸面上冷冰冰的法条转化成了实践中活生生的正义。律师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向全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观念,帮助民众树立对法治的信仰;第三,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律师要着眼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依法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要依法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党和政府的组织下,积极参与信访相关工作,通过释法析理,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为促进息诉罢访发挥积极作用。要发挥自身优势,为党和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以三个“业”、四个“以”为职业道德。
1、 把握三个“业”。第一就是专业,我们经常讲律师是吃专业饭的,这是一个需要高度智慧高度技巧的专业,所以我们要把律师从职业提升到专业。第二是行业。要立足从专业上升到行业,任何一个律师就代表一个行业,比如社会上对律师产生好的印象或坏的印象有可能就通过一个律师来体现。所以任何一个律师都要考虑我是这个行业的一部分,我就是这个行业的形象代表。第三,我们应该把律师当成一项事业,一项终生追求的事业。
2、明确四个“以”。第一,要以法为业。以终生追求法律至上为永远不变的信仰;第二,要以德为本。恪守职业道德,表现职业良心,永远是一个律师的基本道德素养;第三,要以质取胜。质量如何,既能展现律师的水平,更能体现律师的能力;第四,要以诚取信。不讲诚信,不用说做律师,连做人都很困难了。
(三)以做公平的天使、正义的卫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为职业目标。
1、做公平的天使。维护社会的公平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和价值体现,也是律师的根本追求之所在。为了正确发挥律师应有的“公平天使”作用,首先要求我们能认识到新时代的律师,决不同于旧时代的“讼师”。律师尊崇的是事实和法律,致力的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追求的是社会的公平。“讼师”仰仗的是对事理的诡辩,对法律的歪曲,一味追求的是讼费等自身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讼师”必然是挑词架讼,无理缠讼,唯恐天下纷争不起。律师、“讼师”一字之差,性质、境界天壤之别;作为律师,他应该还有比钱更重要的、比钱更需要的----那就是人权、那就是公平。因此,我们不管是做诉讼律师也好,还是做非诉讼律师也好,律师对应该为权利而斗争。其次,做公平的天使,面对社会的不平之事,律师应当有拍案而起的仗义执言和慷慨陈辞的豪气激情,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律师的执业活动就会失去良知和动力。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社会公平的维护和追求,绝不仅仅是靠一腔热血和激情就能实现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矛盾,我们要求得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更需要审慎处事,更需要追求实效的理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律师应当成为疏导社会过激情绪,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主张权利的引领者。第三,我们律师既要坚持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又要掌握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来实现公平。
2、做正义的卫士。律师工作是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为终极目标的。只是,律师所追求的正义,是通过其职业的存在,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来实现社会正义的。律师的设立是对公权力的制约,是维系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律师本身不代表正义,但他追求正义。律师不论代理原告,不论代理被告,不论是辩护人,不论律师从事自己职业允许从事的每一项工作,那都是在追求和维护正义。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就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形式来追求和实现正义的,这里无论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还是程序法所规定的合法权利。对于律师而言,只要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律师都应当维护,这样,律师就是在与实体法或者说“实体正义”相对抗,表面上似乎在与法律相对抗。然而,这正是律师的天职,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也正是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本意。
3、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当事人是律师存在的基础之一,正是当事人的需求,才造就了律师职业存在的市场。而当事人委托律师也正是期望通过律师的法律知识和技巧的运用,帮助其保护切身利益。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写道:“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 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 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 或感到内疚, 因为这类事从来没有发生过, 我不敢说真发生了那样的事我会作何感想。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 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委托人付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其天职;但同时,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因为律师同时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要求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要有火一般的热情去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