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青浦政法人才培训中心参加集中培训班的实习律师,所交食宿费1000元可在领取律师执业证、且在上海执业满一年后退还。现将退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象:2009年在青浦政法人才培训中心参加集中培训班且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在沪执业满一年的律师。
二、 程序:
1、由本人申报,填写《退款申请表》。
2、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向律师学院递交《退款申请表》、发票原件(第一、二期学员尚未换取发票的提供收据原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须出示执业证原件审核)、申请人上海银行借记卡帐号。
4、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退款。
三、递交申请材料时间:
2009年5月起至年底前领取律师执业证且在本市执业满一年的律师在今年对应月份申报和递交申请材料。
2010年6月28日-30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10 年 7 月19日 -21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10 年 8 月 23 日 -25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10 年 9 月 27 日 -29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10 年 10 月25日 -27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10 年 11 月22日 -24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10 年 12 月27日 -29日(周一至周三)上午9:30—11:30。
2009年5月起至年底前领取律师执业证且在本市执业满一年的律师在今年对应月份申报和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当月月底前或次月初将1000元转入申请人账户。
2009年参加培训,2010年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学员将在2011年办理(另行通知)。自集中培训结业起30个月止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材料递交地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广场33楼)。
五、退款方式:
经审核符合退款条件的,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将1000元划入申请人申报的上海银行个人帐户,不办理现金退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
二0一0年五月 二十六日
联 系 人:邱老师、陈老师、郑老师
联系电话:64030000 转律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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