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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收缴2011年度会费的通知

作者:会员部   日期:2011-04-06    阅读:8,468次
  各律师事务所 :

根据2010年颁发的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2011年4月-5月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一次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现对2011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凡在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执业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缴纳金额详见附件)。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500元/人。

2、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750元/人。

3、凡在2010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1年度会费请于4月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

帐号:上海市律师协会(请在贷记凭证上分别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316117-00003013550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杨小龙

电  话:64030000*141

传  真:64185837                  

附  件: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 〇一一 年四月一 日

 

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缴纳金额(元)

设立日期

10人及以下

11-15人

16-20人

21-30人

31人以上

2010年5月31日前

20000

25000

30000

40000

50000

2010年6月间

18300

22900

27500

36600

45800

2010年7月间

16600

20800

25000

33300

41600

2010年8月间

15000

18700

22500

30000

37500

2010年9月间

13300

16600

20000

26600

33300

2010年10月间

11600

14500

17500

23300

29100

2010年11月间

10000

12500

15000

20000

25000

2010年12月间

8300

10400

12500

16600

20800

2011年1月间

6600

8300

10000

13300

16600

2011年2月间

5000

6200

7500

10000

12500

2011年3月间

3300

4100

5000

6600

8300

2011年4月间

1600

2000

2500

3300

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