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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与工作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23-09-20    阅读:34,135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7月2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年3月2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强化“两结合”管理在区级律师工作的有效落实,更好地促进上海律师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各区级设立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是指上海市律师协会在所在区级的派出工作机构,隶属于上海市律师协会,接受理事会领导;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名称)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某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律工委”)。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区律工委应当坚持服务、交流、宣传、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部署)

区律工委应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下,结合区级律师工作实际,制定区律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第六条 (人员组成)

区律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区律工委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区律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负责某一方面工作,每个区律工委下设的工作小组不得超过五个。

第七条 (秘书)

区律工委根据情况可以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区律工委秘书,协助处理区律工委日常工作,费用在区律工委年度费用中列支,聘任的秘书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八条 (人员人选决定任命)

区律工委组成人员人选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与该区司法局协商后产生,由理事会决定和任命。

第九条 (任期)

区律工委组成人员的任期至下一届律师工作委员会产生之日止。区律工委组成人员履职期间有离开所在区级执业、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等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之一的,理事会通过第八条程序重新决定和任命新的组成人员。

第十条 (工作职责)

区律工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所在区律师工作;

(二)协助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律师执业权利;

(三)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律师培训;

(四)组织所在区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五)开展所在区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工作;

(六)开展其他与所在区律师行业发展有关的活动;

(七)完成上海市律师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制度)

区律工委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

(二)议事制度;

(三)财务制度;

(四)日常工作制度;

(五)秘书工作制度;

(六)印章和物品管理制度;

(七)档案管理制度。

区律工委应当将上述工作制度向上海市律师协会备案;上海市律师协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上述工作制度在各区实施;如果区律工委自行制订的工作制度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的工作制度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适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区律工委应当建立律工委全体会议制度和律工委主任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区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事务。

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律师协会和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律师行业的重大决策、指导和监督要求;

(二)决定区律工委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具体分工,区律工委秘书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

(三)审议、制订、修改区律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宣传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维护律师权益;

(五)审议所在区律师各项会议、内部业务交流刊物、文体宣传活动、培训考核、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指导所在区青年律师和女律师工作;

(七)开展所在区律师宣传和交流工作;

(八)市律师协会及区司法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

区律工委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委员参加;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

区律工委主任会议负责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并决定区律工委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原则上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可视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议事规则)

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重要事项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如果不能做出决定,应当由主任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报告,由会长或分管副会长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

区律工委讨论或表决与某委员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回避由该委员主动提出或者会议召集人提请该委员回避。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

区律工委下设的工作小组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区律工委的领导下完成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职责)

区律工委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具体落实区律工委的会务事宜:筹备并实施区律工委会议,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收集、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草拟区律工委会议决议及有关文件等;

(二)负责具体落实区律工委的内部事务:经常与区律工委委员沟通,将区律工委的会议决定事项通过内部刊物、邮箱等予以公布;对区律工委的内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根据区律工委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有关会议;

(四)负责落实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区律工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议召开)

区律工委召开的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上海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文书档案)

区律工委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组织实施的各种会议、活动、培训等应当保留会议签到和其他书面记录材料,并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文档交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

区律工委印章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统一刻制并提供,由区律工委主任或秘书按照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保管、使用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财物管理)

区律工委应当建立购置或者赠与设备、物品的账册登记制度,相关设备、物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或者移交。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区律工委经费来源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拨付的工作经费,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获得的社会捐助、资助、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上海市律师协会拨付的区律工委工作经费由代表大会确定,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五按区级数平均分配,其余部分按各区当年度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登记的律师人数比例分配。

上海市律师协会在每年会费收缴完成后的一个月内,一般以转账方式,划拨年度区律工委工作经费至区律工委指定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用其他方式拨付的,需经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费预算)

区律工委应该按照市律师协会的要求,及时制订和上报年度经费预算,并在预算额度范围内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经费用途)

区律工委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举办各类工作会议、业务讲座、研讨会、聘请秘书人员,履行其他工作职责等发生的场租费、会务费、讲课费、会议材料费、人员经费等,以及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六条 (经费使用管理)

区律工委工作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每个拨款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区律工委应将上一拨款年度经费使用决算,历年经费结余情况等,经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律师协会备案。

区律工委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与历年经费结余情况,应在律工委全体会议上通报或者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本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核)

上海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会同秘书处每年对每个区律工委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核,并将内部审核结果报理事会。

对于内部审核不合格的区律工委,律师协会理事会应当责成该区律工委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不少于”、“至少”和“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09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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