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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与经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23-09-21    阅读:29,303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

(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保障有序开展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经费来源)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会费拨付、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社会资助等。

第四条 (使用原则)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严格在预算额度内使用经费,本着计划、合理、节约的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

第五条 (经费存放)

律协拨款的经费存放在市律协账户,专业委员会每年经费使用时间与市律协财务年度同步。当年余额不结转。

第六条 (经费使用程序)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应当提前一周在业务研究网络管理系统申请,填写具体项目及金额并打印生成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经业务部初步审核后报分管会长批准。

第七条 (专家讲课费)

专业委员会活动涉及的专家、嘉宾讲课费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确因特殊原因需超出前述标准的,应当在《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情况,并按本规则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八条 (国内出访经费使用)

国内出访及接待活动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经费使用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国内出访与接待交通及食宿经费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额外使用经费)

专业委员会举行其他较大规模及影响的研讨会、论坛等大型业务活动,确实需向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额外申请费用的,应当向业务部递交申请报告,交由分管会长签字批准。如所需费用超出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预算额度的,应当经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交由分管会长签字批准。

第十条 (合并使用经费)

专业委员会合办活动的,经费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凭据)

专业委员会举行业务活动使用经费的,应当及时向业务部提交发票、收据等财务凭据。

第十二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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