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救助金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资助因执业过程中受意外伤害的律师或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而发生经济困难的律师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对象,完善律师协会的服务功能,促进上海律师业的和谐发展,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协会救助金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发放、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救助金来源)
救助金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从会费中拨款,当年余额上限为人民币一百万元,每年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用次年会费予以补足。
第四条 (工作部门)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负责救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该委员会下设救助金管理小组。救助金管理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组成人员由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决定。
救助金管理小组负责救助金的申请受理、核查、发放等具体工作。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负责发放救助金的最后审批。
第五条 (救助金申请人)
本市执业律师、从本市律师事务所退休、不再执业的老律师,可依照本办法向救助金管理小组申请救助。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工作并与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三年以上的行政辅助人员,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
(一)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
(二)本人因患重病或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经济困难的;
(三)自然灾害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
(四)孤寡老律师或律师的遗孤,其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七条 (救助形式和限额)
救助为当年一次性补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二万元。
第八条 (救助金申请)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获得救助的个人,由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自需救助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救助金管理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执业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了解核实,提出初步意见。退休、不再执业的老律师或遗孤提供养老金或医疗保险等相关证明。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审核和决定)
救助金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意见,报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
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收到救助金管理小组的建议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交救助金管理小组实施发放。决定不予批准的,由救助金管理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代领委托书。
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情形、需要获得救助的律师,经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其申请和审批发放手续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救助金使用管理)
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救助金余额经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等有固定投资回报的金融产品,其孳息归入救助金。
第十一条 (救助金监督)
救助金管理小组应每半年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文体与福利委员会报告工作。
救助金的使用情况应在年度代表大会上披露,接受代表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用语定义)
(一)本规则中“以上”和“内”均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二)本规则中第六条第二款之(五)其他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因其他意外事件或他人违法犯罪事件而遭受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且经文体福利委员会主任确认适用的;以及存在经文体福利委员会主任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第十三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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