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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与宣传

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23-09-26    阅读:27,648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2012年1月1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律师行业新闻发布工作,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主动引导舆论,依据律师管理法规、规章及全国律协的规定,结合上海律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活动,坚持下列工作原则:

(一)坚持遵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弘扬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的职业属性;

(二)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倡导自律向上的行业风尚,通过舆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地发布新闻;

(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新闻发布内容)

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活动,具体发布下列内容:

(一)本市律师行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既涉及全市律师,又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重要政策、措施以及社会普遍关心的行业热点问题;

(三)本市律师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及时宣传的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形式)

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活动,新闻发布采用下列形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向媒体提供通稿;

(三)接受媒体约稿、采访;

(四)通过协会网站发布信息;

(五)开通行业微博;

(六)其他发布形式。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下列机制共同构成:

(一)新闻发言人

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会长担任。上海律协各职能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发布新闻或接受媒体采访。

(二)工作班子

由新闻发言人根据新闻发布内容,确定参与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责任部门。

市律协宣传部为具体联络、协调部门。

(三)内部工作机制

1.市律协党委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

2.市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委”)应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缜密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新闻发布事件、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收集需要发布的新闻及资料等。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各职能部门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宣传委的工作。

3.市律协宣传部负责落实宣传委各项新闻发布计划。

第七条 (新闻发布流程)

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实施下列流程:

(一)新闻发布会

1.例行新闻发布会由宣传委单独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筹备召开;

2.其他事项的新闻发布会须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向宣传委提出书面建议,并经新闻发言人提交会长会议审核同意后召开;书面建议须载明发布内容、发布形式、参加人员及建议邀请的媒体等,并尽可能提供详实资料;

3.新闻发布会须报请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召开。

(二)协会网站信息发布

由各信息提供主体申请发布的信息,应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发信息技术中心上传。

(三)媒体采访

1.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敏感事件或案件,协会各职能部门须严格遵守重大案件和重要信息源管理制度,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许可,具体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向媒体透露有关案件信息或表达个人情绪观点。

2.媒体就行业协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等进行采访或约稿的,经会长会议讨论商定接受采访人员及发布内容。

(四)向媒体提供通稿

协会新闻通稿由宣传部草拟,交分管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签发。

(五)行业微博

由宣传委成立工作小组,秘书处设专人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发布内容由分管秘书长审核后上传。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布内容审核)

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举行活动,须向媒体发布信息的,发布内容由分管秘书长和分管会长审定,并应将有关发布内容向宣传委备案。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敏感事件,发布内容由律协党委和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9日起施行。《上海市律师协会新闻发布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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