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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范与发展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主管联谊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1-03-05    阅读:27,193次

  (2009年9月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主管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的下设组织,是为了更好地提升本市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以及提升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的管理水平与地位,为了加强本市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之间的学习交流与合作而成立的组织。

第二条 联谊会的成员为本市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主管,境外所驻上海代表处行政主管为本联谊会的特邀成员,均为自愿报名参加;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选定部分成员代表组成联谊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为联谊会的权力机构,坚持服务、交流、发展的工作原则,在市律协的总体工作部署下,在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可以讨论决定联谊会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与经费使用计划等,报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委员若干名,任期每届三年,成员可以连任。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委员协助主席和副主席开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转所的,如果转入的事务所没有联席会议成员,则该联席会议成员资格保留;如果转入的事务所已经有一位联席会议成员,则该联席会议成员资格不予保留;如果联席会议成员离开律师行业,则该联席会议成员资格不予保留。当联席会议成员人数低于12人时,则启动增选程序,补足联席会议成员数量。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年初时应当讨论制订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年终时应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工作会议上有需要表决事项的,经过出席人员过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出席会议成员可以委托表决,未委托其他成员表决的,则该联席会议成员视为对该表决事项弃权。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尽职履责,每年度两次不参加会议的,联席会议可以视情况做出是否给予内部口头提醒的决定,三次不参加会议的,则联席会议可以视情况做出是否给予劝退的决定。

第七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拨付的工作经费、律师事务所资助或者其他社会捐助、赞助等。联谊会经费中上海市律师协会拨付的部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八条 本规则报上海市律协事务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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