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事务所:
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自 2010年 8月 1日 起施行。《规则》第三章对集中培训作出了具体规定: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大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教材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编写或者指定;集中培训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律师协会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为全面贯彻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集中培训,根据上海的实际,通知如下:
一、在上海申请实习并取得实习证的,包括将申请兼职律师的,都应该向律师学院申请办理培训条形码标志后参加集中培训;
二、集中培训时间为160学时,由三个模块组成: 80学时(两周)集中教学、16学时(四次)参加“云峰讲座”或“星期五课堂”、64学时在“上海律师在线培训”平台参加培训(去年已经参加集中两周培训的在线培训仍按24学时执行);
三、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作为非会员,参加集中培训的培训费由个人承担,160学时共650元(不含教材、食宿费)。住读班由上海政法人才培训中心提供食宿,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完成集中培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者由律师学院制作电子版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五、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学院的培训日程及时安排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并经常关心和检查实习人员参训情况。
六、参训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集中培训期间请假超过3个半天或有旷课情况,不能参加考核。不能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须重新申请参加培训。
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实习的,根据其执业特点,参加集中培训由律师学院单独安排。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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