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和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拓展本市律师的国际视野,使本市律师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四个中心建设,选送本市优秀律师到境外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办法所述境外培训指出国(境)接受上海市律师协会(“协会”)组织或安排的旨在提高律师执业技能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培训、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实践等(不包括学历和学位教育)。
协会将积极拓展各种境外培训的渠道,并通过适当资金支持(指提供借款,以下同),为更多的本市律师创造境外实务培训、实习实践的机会。
第三条 支持原则和方式
本办法下的支持资金来源于“韩学章律师基金”。对于根据本办法选送培训的律师,协会向每位律师提供资金支持的金额以下述金额中较小者为上限:(1)该律师全部培训费用总额(含培训费和生活费)的1/3;(2)六万元人民币。其余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自行协商分担。如果该律师境外培训对应全部培训费用总额(含培训费和生活费)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RMB¥ 50,000),则不能申请本办法下之资金支持。
在正常还款期限内,协会支持部分将以无息借款的方式进行。还款期限以发放借款之日(即协会将资金划入约定账户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一日为起始日,全部款项应从发放借款之日3年内还清(律师本人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如为分期还款,第1年至少归还全部款项的20%,第2年归还全部款项的30%,第3年届满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相关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和保证责任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境外培训资金支持协议》(“资金支持协议”)执行。
借款期限中,经律师本人申请,律师所在律所同意,并报会长会议批准,还款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发放借款之日起满5年时,对于延长期限应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协会每年提供资金支持的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支持申请条件
协会提供资金支持选送本市律师出国(境)培训,采取律师自愿申请与协会择优选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协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律师可以提出申请:
一、在协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以注册专职律师的身份连续执业36个月以上;
二、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至少有超过两个以上执业5年以上的律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推荐。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律师, 由本人向协会秘书处对外交流部提供附件一所列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协会按照以下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和评定:
(一)协会秘书处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核,填写《上海市律师协会境外培训资金支持评审表》,并根据本办法,在评审表中写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二)协会在理事中按照抽签的方式,选出11名无利益冲突的理事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评审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其职责。
(四)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在进行评审会议前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五)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初步选出提供资金支持的律师名单,报会长会议最终决定。
二、参加审核/审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① 申请人的近亲属;② 与申请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任职;③ 与申请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的公正性。
第七条 评审原则
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选送律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一、
因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而获得奖励或荣誉
二、
在业务交流专业方面有专长
三、
执业时间较长
四、
外语基础较好
五、
积极参加协会公益性工作
六、
首次获得协会有关出国(境)学习培训的资金支持
七、
派出律师事务所能够提前还款
第八条 后续义务
一、律师回国后,应当到协会有关部门报到,并按时归还有关款项,如有迟延,按每日尚未归还款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二、律师出国滞期不归[自培训、实习期满后6个月内未回国(境)],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一次性清偿该律师所欠款项,并自动丧失2年内推荐律师出国深造的资格。
三、律师归国后,应当向协会递交个人总结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协会留存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归还)。
第九条 资金支持协议
一、协会审查结束并批准申请人后,协会、申请人、申请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三方应当签订境外培训资金支持协议。
二、资金支持协议应依本办法订立。
三、律师的义务:
1、认真完成培训,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2、培训期满后回国到协会所属之律师事务所工作(如非原所,应经过原所同意)。
3、按期偿还协会提供支持的资金。
四、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1、
适当支持并积极帮助律师完成培训。
2、
律师回国后,应当接收其回原所工作。
3、
为协会的资金支持提供担保。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申请资金支持的律师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本人的材料
1、申请表:申请表由协会统一制作。
2、个人说明:对个人背景、申请出国培训的目的、个人志趣等事项进行说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英文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如去欧洲或其他除美、加以外的国家申请实务培训、实习实践,提供相关具有同等效力的语言能力证明材料)。
4、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境外培训/实习机构的协议或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的承诺函,该函应申明以下事项:
(1)出国(境)后,将认真完成培训/实习。
(2)学习期满后到协会所属之律师事务所工作,回国后服务期不应少于3年。
(3)根据本办法偿还协会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的资金。
二、申请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批准和推荐材料(以下三份文件每项需单独出具)
1、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所推荐律师的平时表现,对该律师进行评价和推荐。
2、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证明,证明该律师在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协会提交承诺函,承诺对律师向协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附件二:资金支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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