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促进会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规则
(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倡导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提升公益法律服务质量,反映本市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上海市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为民宗旨,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鼓励志愿奉献,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第四条 (创新服务方式)
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支持律师、律师事务所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突出服务重点,创新服务形式,围绕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优先为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强化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充分运用各类服务载体,提供线上咨询、智能诊断、信息推送等公益远程在线服务。加强与高校、法律社团、有关社会团体、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共同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通过设立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组建公益法律服务团队,落实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可自主选择与其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兴趣爱好等相适应的服务内容和方式,因地制宜、应需施案、充分调动参与积极性。
第五条 (服务内容)
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鼓励、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等提供下列公益法律服务:
(一)为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二)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服务;
(三)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
(四)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在社会专业救助机构担任志愿者,开展无偿法律服务;
(五)参与法治扶贫活动,到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担任志愿律师;
(六)协助党政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
(七)提供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志愿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八)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公益服务;
(九)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协商和论证、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赞助或者支持;
(十一)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六条 (统计方式)
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需在服务结束后规定时间内通过下列途径填报信息:
(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执业考核当年度内登陆东方律师网或上海律师APP,在“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上报”板块分类别填报服务信息,计入执业考核当年度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二)通过律师事务所组织参与的公益法律服务,无法计分至律师个人的,则计入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当年度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将通过累计时间进行排名。服务累计时间的统计方式依据《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换算表》(详见附件)进行统计或换算。律师、律师事务所可通过东方律师网随时查询本所律师上报的公益法律服务情况。
第七条 (统计标准)
倡导每名律师每执业考核年度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不少于五十小时或者至少办理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执业不满二年的律师,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律师,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兼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量不少于二十五小时或者至少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
因生病或在孕、产、哺乳期的律师,在生病或在孕、产、哺乳期间执业年度不考核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其他因健康、地域、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倡导的当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律师,由其向市律师协会提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需经律师事务所签注意见、盖章后提交市律师协会。
第八条 (折抵培训课时)
律师每执业考核年度超过五十小时(不含五十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可折抵当年度培训课时。每一小时公益法律服务时间折抵一学时培训课时。每执业考核年度最多可折抵二十学时。
第九条 (考核要求)
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纳入年度执业考核评定依据。
第十条 (激励措施)
市律师协会将根据每年度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排名,作为在东方大律师、优秀律师、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评优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
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排名靠前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将通过东方律师网等市律师协会相关媒体平台进行宣传。
推动党委、政府将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协调相应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交通、食宿等工作补贴。
根据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其他激励措施,适时给予公益法律服务先进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其他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不同形式的表彰鼓励。
第十一条 (纪律规范)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上报公益法律服务情况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师协会将按照相关纪律处分规则进行处理,该部分时间不计入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
第十二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至少”、“最多”和“不少于”均含本数,“超过”和“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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