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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全文552条,共6万余字,是最高法院迄今条文最长、内容最丰富司法解释,是对于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层面的深入解释,较好解决了民诉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具体规定:
一、对管辖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管辖异议,促进各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高效、便捷地行使管辖权;
二、对诉讼代理人资格、参加诉讼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诉讼代理行为,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调查取证、逾期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力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专门规定了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的需要签署保证书制度;
四、对电子送达、留置送达等人民法院送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规范人民法院送达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五、对保全担保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以指导各地法院规范保全担保的适用条件以及担保的形式和数额;
六、完善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规避执行以及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制裁力度;
七、初步落实了“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规定应登记立案,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八、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促进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九、对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程序;
十、明确规定了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破解“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
(供稿: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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