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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易到用车风波”看预付款法律问题

2017年第05期    作者:文字整理 许倩    阅读 9,285 次


主持人:田思远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  宾 :李   琰  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助理经济师

            庄毅雄  上海市律协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   恬  上海市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思远:各位嘉宾,下午好!欢迎参加我们的法律咖吧,我是主持人田思远律师,今天我们要讨论的主题是最近引起社会热议的易到用车的风波。先介绍一下今天的来宾,一位是我们特别邀请到的市消保委法研部的李琰老师,一位是市律协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庄毅雄律师,一位是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谢恬律师。

       我先给在座三位嘉宾介绍一下今天要讨论的话题:2017年春节,许多易到司机开始向媒体反映易到用车软件发生了提现困难的问题,更多司机开始拒绝使用易到软件接单。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是,更多已经充值的易到用车消费者无法使用已支付的预付款。2017年4月17日,易到用车的创始人周航发布声明称,易到提现困难的原因在于乐视挪用其资金。当晚,乐视和易到公司即回应称,乐视公司不存在挪用资金一事。这一来一往让原本已经十分担心的已充值顾客和未提现司机更加担心。

       今天我们借此机会特别邀请到了市消保委李琰老师。作为法律人,从易到用车这个点着手来讨论一下预付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先请教谢恬律师,您认为在易到用车的平台运行过程中,共涉及哪些法律主体?又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谢恬易到用车平台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主体有:用户、司机、易到平台及与易到合作的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等。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用户和易到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对此,我展开一点,尽管有观点认为易到仅是信息提供方、技术供应方,同时易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用户的用车服务协议中将协议主体设置了五方,包括用户、北京易到旅行社有限公司、劳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北京东方车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易到平台,且还在协议中声明易到平台仅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不承担用车风险。但是根据《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经营的法人,其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保障乘客的运营安全和合法权益。5月8日,易到宣布获得北京交通委颁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显然,易到并不能通过协议来规避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实践过程中,前几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约车平台和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了明确定性。法院认为,乘客注册软件时网约车平台一方提供的格式协议所述并不能代表乘客与网约车平台真实发生的关系,用户在发出用车请求时直到结算费用都是通过网约车平台,至于实际承运车辆是否为网约车平台所有、司机与网约车平台间系何种关系,并非乘客发送用车请求时所考量的因素,所以法院有理由相信用户和网约车平台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一中院的该判例具有指导意义和价值。我认为对用户与易到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用户约车用车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选择易到平台来判断,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易到平台与司机、旅行社、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几者之间的内部关系。

       第二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是司机和平台之间,目前易到平台的司机种类多样,有以私家车主身份加盟平台的形式,也有加盟成为易到的专职司机等等,构成了私家车主与易到的合作关系,专车司机和易到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的加盟方式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第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就是易到与其线下的劳务公司、汽车租赁公司、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

 

      田思远:庄律师,您对这个法律关系有什么补充,或者你认为内部关系还需要细分吗?

      庄毅雄刚刚谢律师介绍了消费者和易到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我这里说一下易到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机端如果是个人的话,可能涉及劳务合同关系;司机端如果是汽车租赁公司的话,由汽车租赁公司实际承运。

      田思远好的,那我们开始讨论第二个问题,我和易到司机聊过天,我问他们钱怎么会提不出来?司机告诉我,易到平台有10天的拖延期,最终导致很多易到司机被拖欠了10天乃至更多的车费,那司机就会觉得这侵害了自己的利益。对这点谢律师怎么看? 

       谢恬:延期提现无疑是侵犯了司机的合法权益,易到平台明确规定10天的提现等待期则就应遵守该约定为给司机按期提现,但是平台未按期履行提现义务,从而导致司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引发平台服务质量急剧下降,用户也无法享受用车服务,易到平台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田思远:李老师,从你们消保委的工作角度来说,您认为是否侵害了司机的合法权益?

李琰:首先我想说明的是,从法定职责来说,消保委处理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而司机和易到平台之间法律关系显然并不是一种消费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并不在我们的处理范围内。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我认为易到用车是存在比较严重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比如,消费者在易到账户充值后要求退款,易到用车称充值3天内可以退款,超过3天的则不能退,这就是一种十分明显的单方面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田思远:李老师提到了有关客户端的问题,就是消费者实际使用。庄律师,您认为这是否侵害了司机权益,另一方面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庄毅雄:刚刚李琰老师作为消保委一方,聊到了消费者的权利。我这里谈一下司机的权利。不管司机端是个人司机还是汽车租赁公司,与易到平台已形成了合同关系。如果在签订协议时,易到平台设置了10天的提现等待期的话,那么属于合同意思自治,双方均需履行。如果易到平台超过10天还没把钱支付给司机,这属于逾期付款的行为,《合同法》有相应违约责任。如果易到平台存在非常严重的逾期违约,司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易到平台,要求立即支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田思远:那我再往下问,我在新闻报道中也看到,有些司机必须要9:59或10:01提现,超过时间系统会显示申请成功,但过了一两小时之后,会显示提现失败,对这样程序上的设置,易到认为这是个申请回复的程序,庄律师认为这是不是也侵害了司机权益?

     庄毅雄:只要超过了约定的10天提现等待期,易到平台就应该立即支付,不支付就构成违约。面对易到平台违约,司机往往只是采取投诉,很少采取法律措施。我查询了判例网上与易到平台有关的案例判决,没有类似司机维权的案例。司机可以尝试做一个集体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易到平台的违约责任。

     田思远:李老师,我接着前面说消费者的问题继续讨论,您前面说到,必须要在3天之内充值才能享受退款。另外我还看到易到用车平台上显示,已经参加充值活动的不能退款,可能政策有先后顺序,很多消费者就很疑惑,平台还是存在的,但叫不到车,合同约定要解除,平台还在运行,只不过没有司机愿意接单,消费者到底能不能解除合同。

     李琰:我认为消费者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中对解除合同有规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就可以解除合同。易到用车作为一个叫车的服务平台,不能够按照与消费的约定来提供车辆,无法实现消费者通过这个平台叫到车,那么实际上就是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谢恬:我认为用户有权申请退款,如果能通过联系易到、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非诉讼方式达到退款目的,则是最快速便捷的。如通过诉讼途径,《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现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现在易到出现的情况导致用户约车后无法用车,没有司机接单,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用户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退款,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消费者赔偿。 

     田思远:我有一个疑问,最近一中院判决已经认定易到平台其实是承运商。但我们试想,易到平台一开始成立时,肯定是消费者往里充值,司机数量也很少,跟不上用车,这时能解除合同吗?我觉得未必。那为什么现在司机数量变少,可用车数量跟不上客户需求,就可以解除合同了?一个是事前,一个是事后,都是司机数量跟不上需求。谢律师,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谢恬:我认为如果平台提升、保持着服务质量,用户能正常使用约车用车服务,未出现像此次服务质量急剧下降,没有司机接单致使用户长时间根本无法用车的情况,则平台并未达到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用户要解除合同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田思远:理解,就是法官也要考虑合同目的将来是可能实现。如果公司的运营越来越差,以后合同目的必然不能实现。后面那个问题可能就要跳出易到用车这个框,想请李老师来说一下关于预付款的消费,我们已经不限于单用途预付卡,只讨论预付消费的问题。就您知道的,上海和全国有哪些相关规定,现在的执行情况又如何?

     李琰:在2014年修改实施的《消保法》和2015年实施的上海市《消保条例》都对预付款、预收款类型的消费作了规定。部委规章方面,在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专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备案、资金管理和监督等作了规定。

     田思远:那单用途预付卡和我们消保委所规定的的预付式消费,这当中哪个是上,哪个是下?或者实际操作中,由哪个部门管理,哪个部门实施?

     李琰:法律的效力实际是个宪法学的问题。《消保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上海市《消保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商务部的规定是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冲突的解决,在宪法和立法法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消费者如果发生预付类的消费纠纷,可以到消保委投诉。事实上随着预付式的消费越来越多,近几年我们接受的投诉量也是居高不下。我来之前查了一下,近三年我们收到的预付卡投诉基本上每年都在6000件左右。投诉的内容也从原来的美容美发、餐饮等传统行业向网络约车、共享出行、健身、教育培训这些新兴消费领域发展,去年,健身、网络约车、共享出行是预付卡相关投诉增长最快的三个行业。

     田思远:好的,那请教一下庄律师,互联网+的情况下,预付式纠纷相比原来非互联网+有什么新的特点?

     庄毅雄: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很多传统的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涉及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六部委。而易到平台通过充值返现的方式进行推广营销,使用户充值的资金形成了一个资金池。面对如此庞大的资金池,如何跨部门进行协同监管,对于政府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而且,互联网上的类似经营活动往往都是跨地区甚至跨国的,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田思远:李老师,在您实际监管中,就拿易到来说,这实际上是家北京公司,那我们上海有没有接到有关易到的投诉?对于提现困难的问题或者预充值乘客无法兑现预充值服务,投诉是怎么处理的?是上海处理还是交给北京?

     李琰:消保委处理投诉纠纷采取属地化的原则。易到用车是一家北京企业,那么消费者就要到北京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消费者如果前来咨询投诉,我们也会告知的。

     田思远:这也就是前面庄律师说的,因为互联网+的产生,导致从消保委的监管上很难,在各地有很多办事处,不知道联系谁。谢律师应该也会碰到,就是有些消费纠纷我们都不知道该起诉谁。

     庄毅雄:易到用车申请网络预约出租的相关牌照,是以北京东方车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但是易到平台所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又是易到在天津的一个关联公司。面对易到平台的运营主体及旗下众多关联公司,消费者很难判断到底起诉谁,这也导致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消费者维权困难。而且,案件又涉及到司法管辖问题,消费者在上海,易到在北京,如果以合同关系起诉,这个案件很有可能在北京审理。这会让消费者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产生更多的维权成本,维权成本会非常高。这也是易到平台出现运营困难的清下,并没有很多诉讼。大部分消费者或者司机,只能通过消保委12315热线等方式进行投诉。

     田思远:谢律师,前面庄律师提到这点很好,因为被告在北京或距离消费者很远的地方。另外,我也注意到易到用车有个客户服务协议,上面是约定管辖。对于这样的约定,您从民商事角度是怎么看的?

     谢恬:从易到设置协议主体为五方主体及刚刚讨论到的约定管辖,能看出易到为规避和降低法律风险煞费苦心。易到的用户散布在全国各地,如果按照协议的约定管辖在北京诉讼,确实对于用户而言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我认为从理论上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突破这个约定管辖,尝试以运输合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选择用户就近的法院管辖立案,虽然现在无法确定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于易到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的管辖权到底会如何认定,但以往对于网络购物等格式合同,实践中有法院认定约定管辖无效、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先例。

     田思远:那我又想到一个问题和您讨论一下,《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易到是否涉及这样的问题?

谢恬:对,涉及到这个问题,易到约定由乙方所在地的北京法院管辖明显排除了用户的权利,加重了用户的维权成本。易到平台提供的用户协议包含了会员注册协议、用车服务协议、支付授权书,用户还需另行点击用车服务协议才能查阅具体内容,而用车服务协议内容繁多、约定管辖夹杂在大量条款之中,对此易到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予以注意,则用户有权主张约定管辖无效,选择由运输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此,可以从格式条款无效这个方向去尝试推翻约定管辖。

     田思远:还是要问一下李老师。我看到去年年底,消保委发了一些指引性案例,提到了消费支持诉讼。实际上现在所产生的预付卡纠纷,越来越多会产生像前面庄律师所说的,无法认定原被告,或认定不明确。然后像谢律师说的消费者单个去北京提起诉讼,成本会很大。那我们消保委在消费者支持这方面,现在有什么措施或新的进展?

     李琰:是的,市消保委联合长宁区消保委在去年启动了首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并且获得了成功。我先介绍一下这个案子,去年6月份开始,市消保委陆续接到20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一家名为“黑骏马健身”的商家以“豪华泳池”为名,还没有开业就大肆推销健身卡。消费者购卡后发现,它的泳池迟迟不开放,经过消费者多次催问,黑骏马健身是既不开放泳池也不给予退卡。8月中旬,长宁区消保委联合区市场监管、体育、卫生、文化执法等多个部门共同约谈黑骏马健身,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改造健身场馆、及时申请经营许可后开放泳池。黑骏马健身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会在9月15日之前整改落实,如果仍然无法开放泳池的,将会为消费者办理退卡。但实际上这位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兑现承诺,因此10月份市消保委再次公开约谈了黑骏马健身。在那次约谈中,那位法定代表人仍然是百般推脱,并让消费者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们认为,黑骏马健身的这些行为,没有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在引发了群体性消费纠纷后,对消费者的诉求久拖不决、无理拒绝,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纠正。因此市消保委指派了两位公益律师,分别是中伦所的孙彬彬律师和欧博所的竺建平律师,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所有的案件分两批进行诉讼,第一批8个,第二批18个。去年12月,第一批案件审结,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请,判令合同解除,黑骏马健身全额返还消费者预付的会籍费用,今年2月,第二批案件也以庭前和解的方式解决,黑骏马健身返还了所有的预付费用。

      虽然这个案件我们是成功了,但也是遇到了一些问题,一个是取证,每位消费者拿出的合同、收据等证据都是不尽相同的,证明力的大小也不一样。如何将不同证据统一到一个诉求的证明上,我们觉得很困难。实际上黑骏马健身的第二批案件中,有一些消费者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十分充分。另一个是诉讼保全,在黑骏马健身案件就因为客观因素无法实现保全,这也是集体诉讼中的一个风险点,如果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但是无法执行到位的话,还是无法达到让消费者满意的结果的。

     去年,我们也开展了与集体诉讼有关的课题研究,我刚才说的一些问题也在课题的研究范围之内。今后,我们仍然想继续尝试开展集体诉讼,在不断的尝试中总结经验,形成比较成熟的制度。

     田思远:上海市消保委也比较辛苦,一直在先行先试,新的事情肯定会有新的问题。我们遇到新的问题又有了新的对策,这种把工作落到实处的精神很让人敬仰。

     庄律师,前面你提到这当中涉及到预付款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很大,诉讼难度很大。那我就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当消费者把款项支付给了商家,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说,这款项究竟归属于谁,是商家所保管仍然属于消费者但寄存于商家手上的,还是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商家手上?具体到易到案件中,原始创始人周航提到款项挪用的问题,我们假设这13亿元款项仍属于消费者,则易到或乐视就存在挪用的问题。如果该款项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易到或乐视,则不存在挪用资金的问题。庄律师,您怎么看?

     庄毅雄:易到平台充值返现的钱,是否属于预付款,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从充值发现的整个流程上来看,易到平台从来没有说这个款项是预付款。反而根据充值返现的协议上约定了,通过充值返现方式进行充值的,用户只有三天的反悔期。如果超过三天,充值的款项不予退还。可见,根据协议约定,参加充值返现活动的充值款项明显不属于预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充值返现活动的使用了“充值”两个字,“充值”并不代表用户消费。在易到平台无法提供网约车服务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用户可以解除合同退还“充值”余款。对于易到来说,是否能够自由支配这笔庞大的充值款呢?如果款项性质不属于预付款的话,易到公司当然可以自由支配使用该笔款项。而如果款项性质属于预付款的话,易到公司就不可以随意支配使用该款项。无论是否属于预付款,对于如此庞大的资金池,政府部门还是需要对此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田思远:谢律师,对消费者已经支付款项的性质,您是什么看法?

    谢恬:就如刚刚庄律师提到的,这个确实有争议。对于款项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虽然消费者把款项支付给易到,但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商家对款项仅是占有的权利,在消费者未实际消费使用前,款项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第二种观点认为,款项一旦支付给易到后就转化成为了债权,商家应对消费者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我偏向认为这是一种债权,消费者选择这种方式支付款项实际上是对商家的一种长期信任,消费者向商家支付了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后,商家就应依约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对价商品或服务,当商家不能履行义务时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在选择类似预付费消费时就面临着要承担多项风险,包括款项的利息、权益处于随时会受到侵害的可能、容易陷入不平等格式条款等,我认为消费者对此需谨慎。

   田思远:现在预付款消费纠纷每年都呈上升趋势,确实值得我们法律人为之努力。最后,请每位嘉宾对预付款消费制度的未来总结一句话。

   李琰:希望消费者能提高意识,理性消费,希望经营者能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大环境。

    庄毅雄:易到的充值返现,属于互联网现象级的事件。从企业的角度,诚信经营需要取信用户。易到平台无法支付司机、无法退款用户,大家对于易到能否可持续经营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从消费者的角度,今后还会遇到类似的企业和产品,如何通过易到事件看清了其商业本质,从中吸取教训,避免消费风险。

     谢恬:在此借机先呼吁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选择预付费消费前需了解经营者的信用和经营情况,尽量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佳的商家,勿被商家眼前的优惠力度所迷惑,注意潜在风险;消费者应与商家订立好书面合同,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约定清楚,特别应注意一些格式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且尽量不要一次性支付大量款项,勿盲目为未来风险买单;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注意好保留证据,一旦遇到任何问题,尤其是商家出现关门歇业、突然跑路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及时通过诉讼解决,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在对于类似易到这样的平台需监管制度来监管资金的呼声越来越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型商业模式的不断出现,如我们今天讨论的易到,还有摩拜单车等类似涉及的用户数量众多、资金数量庞大的企业是否需像银行等企业设立专门的监管制度进行资金监管,还需要政府部门牵头各方来进行讨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预防社会群体事件发生等角度考虑监管确实存在着一定必要性,同时也要考虑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需慎重而行。

    田思远:好的,看来我们的预付款消费制度还是任重而道远的,下次再请三位嘉宾来讨论,今天的法律咖吧到此结束,欢迎大家下次参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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