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了发挥全市律师在参政议政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全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根据《上海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表彰办法》,并经上海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将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在本市开展上海律师2021年度参政议政工作表扬活动。
一、评选宗旨
上海律师在参政议政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果和社会影响,也积累了先进的实践经验。律师参政议政积极性高涨,律师参政议政的重要性愈发得到重视。通过此次表扬,激励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参政议政工作,切实肩负起当代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为推进上海司法改革和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二、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活动的相关解释权归评选委员会。
三、评选机构
(一)本次评选活动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并成立上海律师2021年度参政议政工作表扬活动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以及评选办公室。
(二)评委会由市律协会长班子、市局相关处室领导、参政议政委代表及市律协秘书处等相关同志组成。评委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选条件
(一)评选范围
1.评选对象为个人和团体。个人指上海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团体指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等。
2.参评律师、律所在执业经营过程中需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于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和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参与国家、地方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地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等参政议政活动,并取得成效。
五、评选程序
本次参政议政表扬评选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包括网上申报、网上提交材料、网上初评等流程,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2022年1月至2月)
1.网上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22年2月25日止。参评律师、律所使用本人或律所账号,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使用机构账号登陆会员系统(https://oa.lawyers.org.cn/login.jsp),选择“参政议政表彰申报”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操作指引见附件。
2.参评个人或团体根据2021年度参政议政工作情况及相应的计分标准,选取相应的记分分值等并完成提交。
3.参评个人或团体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应完成网上申报及证明材料上传,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可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报名截止后将不能再作修改。
(二)初评阶段(2022年2月至3月)
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对律师、律所申报的材料和自评分数在3月18日前完成初步审核。
审核重点为参政议政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材料有瑕疵的或选择计分标准不当的,可驳回要求进行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提交评委会进行处理。对于符合计分要求的参评名单,由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评委会。
评委会对市律协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申报材料直接进行审核。
(三)终评阶段(2022年3月至4月)
由评委会对个人和团体申报的材料依据《上海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表彰办法》进行评审。
(四)表扬和宣传阶段
在2022年上海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予以表扬并颁发证书。并在后期持续做好2021年度被表扬参政议政先进团体、个人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申报所需材料
(一)区司法局出具的未受行政处罚的证明1份;
(二)2021年度参政议政信息稿件,应当具备标题、反映人和正文内容等要素,并应注明提交部门,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共上海市委、各区委、各民主党派中央或上海市委等;
(三)依据《上海市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表彰办法》,材料按照如下规则计分:
1.信息来稿得分由基础分值、采用分值和加分分值累加而成。
2.信息来稿每篇计基础分1分,上限为10分。
3.信息来稿应当具备标题、反映人和正文内容等要素,并应注明提交部门,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共上海市委、各区委、各民主党派中央或上海市委等。正文内容包括事实内容或意见建议。信息来稿缺失上述规定要素或过于简单笼统,不计基础分。
4.信息来稿被中共上海市委、各区委(统战部),各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区委员会等采用的,可得采用分,每篇计2分。
5.信息来稿被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单位采用后,提交上级单位并被录用的,每篇增加采用分2分。
6.信息来稿提出立法建议并被采用的,每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计1分,本项总分不得超过10分。
7.信息在省级或者全国层面产生重大影响的,每篇增加采用分5分。
8.其他可以增加采用分的情况,酌情增加分数。
七、注意事项
(一)评选通知下发之前被投诉,且已被市律协纪律委正式立案调查的律师,不得参与评选。
(二)参评律师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参评律师不得担任本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八、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本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 编:200032
评选规则咨询:上海市律师协会调研部
杨一 021-64030000-211
邮 箱:yangyi@lawyers.org.cn
技术支持电话:400-052-9602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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