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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与经费

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21    阅读:94,225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工委”)经费使用,加强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对律工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律工委经费使用的各项制度,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区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市律师协会拨付给各律工委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经费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原则)

律工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经费使用的监管机构)

市律师协会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务委”)日常监管律工委经费使用活动,负责监督管理律工委经费的拨付、使用、留存,监督律工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的制订与执行。

第六条 (经费使用的决策机构)

律工委全体会议是律工委经费使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由律工委主任会议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第七条 (经费用途)

律工委经费应当用于下列工作:

(一)由律工委主持召开的全区律师工作会议、律工委全体会议、律工委主任会议等会议;

(二)开展业务培训、讲座、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三)开展所在区青年律师、女律师工作;

(四)制作刊物、宣传册、网络平台推广内容、音频视频作品等宣传工作;

(五)保障区律师合法权益;

(六)举办各项文体活动;

(七)看望、慰问律师弱势群体等福利性支出;

(八)与其他部门、单位开展交流活动;

(九)与本市其他律工委、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进行横向交流活动;

(十)聘用秘书、财务等工作人员;

(十一)完成市律师协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制订经费预算)

律工委主任会议应当根据每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度工作经费额度内制订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预计使用类别、项目、目的;

(二)预计使用金额;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工委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经费预算后,应将经费预算连同经费存放账户信息等,自收到市律师协会关于领取工作经费的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委备案。

第九条 (经费决算和结余)

自每个拨款年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律工委应将上一拨款年度经费使用决算、历年经费结余情况等,报财务委备案。

律工委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律工委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与历年经费结余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向本区律师代表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文件,置放在律工委办公地点随时接受监督。

第十条 (经费存管账户)

律工委经费应拨付至以律工委主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专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律工委经费的收支。律工委主任并应就该账户收支建立独立台账,不得与其他账目混同。因特殊情况需拨付经费至律工委主任所在律师事务所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应经财务委主任会议同意。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人员)

律工委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经费收支事宜,按照市律师协会有关规定,设置独立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限制)

律工委经费应在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特殊情况,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可能或已经超出当年预算范围内的,律工委主任应向律工委全体会议报告,并说明超支原因。

律工委经费不得出借或用于律工委工作无关项目,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其他具有经费损失风险的用途。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审核)

律工委应当建立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在使用经费时,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经费预算项目内的使用,应由经办人员填写《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工委经费使用申报表》(以下简称“《经费申报表》”,格式见附件),说明具体用途、参与人员、相应的预算项目及金额等,并附上财务票据。经办人员应在《经费申报表》和财务票据上签名,报律工委分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

(二)向个人支付的慰问金、讲课费、劳务费等没有财务票据的款项,应制作付款凭证并进行相应的用途备注,由收款人签字后作为凭证。有特殊情况收款人未签字的,应由经办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由律工委主任签字后作为凭证;

(三)个别项目经费使用超出该预算项目额度的,超额在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应提交主任会议批准;超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应提交律工委全体会议讨论批准。提交时应附相应凭据;

(四)律工委主任应当对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尽量确保年度总经费支出仍在当年预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情况自查)

律工委可以设立经费工作小组或经费工作委员,经律工委全体会议同意并指派,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和存管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律工委全体成员报告检查结果。经费工作小组成员或经费工作委员应由律工委主任、副主任以外的律工委委员组成或担任。

经费工作小组或经费工作委员未尽职尽责的,经律工委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更换经费工作小组组成人员或经费工作委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情况检查)

财务委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律工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律工委主任、经费工作小组或经费工作委员、经费存管账户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应要求提交账簿、《经费申报表》、有关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律工委主任会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律工委委员认为律工委经费的使用存在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时,可以向市律师协会财务委提出申请,对律工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财务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议,决定对被申请的律工委进行检查的方案。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协助参与审计、核查。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被检查的律工委在经费使用上存在违规情况,侵害律师权益的,财务委有权向该律工委发出整改意见或建议,要求该律工委在指定时间内做出整改方案报财务委,并接受重新核查。整改方案应同时报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

被检查的律工委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方案的,财务委应当将该情况向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呈报,由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决定是否中止该律工委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经费的拨付,待被检查的律工委完成整改后恢复拨付。

第十七条 (实施细则)

各律工委可以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可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务委备案。

第十八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和“内”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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