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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赵淑欣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
当一个人长到13、14周岁,到了青春期,也是逆反期,常常表现为孩子与父母之间沟通常出现障碍,网瘾、早恋、学习分化、心理不成熟、对外封闭、自控能力差、心态不稳定、易冲动。这一时期的青少年面对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现象,缺乏分辨能力和认识能力。特别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和社会多元化发展,犯罪主体低龄化越来越明显。如有一个高中生在电视上看到《案件聚焦》中介绍一个抢劫案,因自己考试有压力,在马路上看见一女青年傍晚一人独行,就想学电视上抢劫,于是这个学生就找了一个砖头,从后面袭击女青年的头部,抢走她随身的包,而包内仅有几十元钱和一张公交卡。诸如此类,现实中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经常发生,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越来越高。虽然上海世博会以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但全国范围还是上升,近年来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仅对一定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承担责任,即能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相当于成年人,对任何犯罪都要承担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的涉案范围多样化发展。其中80%是侵财型的犯罪,主要为盗窃、抢劫等,多数表现为结伙犯罪,有的两三人,有的五六人,甚至有的团伙人数更多;当未成年人遇到利益矛盾时,也采用暴力解决,手段残忍,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已出现青少年黑社会的雏形;还有的因一时冲动伤害他人,强奸、轮奸,如当下沸沸扬扬的某大明星之子未成年人,天之骄子,家庭条件优越,却涉嫌轮奸等罪被逮捕,令世人扼腕叹息不止。
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常常是严重刑事犯罪,一旦案发,未成年人就面临被拘留逮捕,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这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心理和性格将受到一次巨大的冲击。有的茫然无措,有的自暴自弃,不愿配合公安的侦查,在案发过程中,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以及如何配合澄清事实,他都一无所知。
而这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更是内心惊慌和不安,忙乱无绪。特别是现在大量属于外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长来到案发地,人生地不熟,委托律师目的,有的想叫律师与关在里面的孩子见见面,了解情况;有的家长认为律师在公安阶段起不到什么作用,委托律师与不委托律师一个样,白花钱;还有家长要求律师保证取保候审才委托,而有的律师为了接到案件,就不顾《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规范的约束,给当事人承诺,导致在公安阶段律师其实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律师的社会声誉有所下降。正因为如此,在当今社会,就更需要给与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切实保护。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实际上,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必不可少,但侦查阶段仅在有的城市及市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始探索性地把法律援助扩展到到侦查阶段,指派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际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未成年人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好评和感恩。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明文规定,可见对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阶段引入法律援助不仅必要,而且有了法律根据。同时,其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应当提倡和推广。
因成年人心理相对成熟,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侦查阶段有没有委托律师,及是否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影响并不很明显。但对于未成年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特别是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果。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帮助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早悔罪,早回归社会。
因为未成年人的心理不成熟、不稳定,分辨是非的能力差,被关押后,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要么封闭自我不沟通,不配合,在这个阶段委托社会收费律师介入也是家长无奈之下不情愿的选择;特别现在外地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家长在异地,本身经济条件不好,直接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援助律师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的因素,使得援助律师能更有效地与未成年人嫌疑人沟通,帮助其提高对自己行为的认识。注重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最有效的援助和保护,同时也促使未成年人与家人感受当今社会人性化和时代正能量。
二、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到位。
在侦查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就说明并不能把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当做罪犯来看待,他们有相应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包括民事权利和刑事方面的权利。特别是未成年人要么产生畏惧心理,侦查人员问什么都是“是”,不愿意陈述详情,可能使不该逮捕的逮捕了,罪与非罪难以分清,甚至有可能增加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和关押时间,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这就要求律师不仅熟悉相关法律,并具有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还要具有爱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并要有一定的心理咨询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在为未成年人辩护时,才能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心理特点,与其沟通,因势利导,使之认识自己行为中哪些是错误,哪些是违法犯罪,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何早日走出心理阴影,面对今后的人生路。而恰恰法律援助律师是兼具律师和志愿者的双重角色,在日常志愿服务和援助工作中,经常参加包括法律、心理咨询、社工等方面的培训,这也是一般社会律师所欠缺的,因此在侦查阶段由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行使和保护到位。
三、有利于挽救未成年人,发展现代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
现代和平社会,法院、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经常会采用柔性处理方式,如监管令(就是在案件判决或暂缓判决的决定生效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指令)和社会服务令(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责令其去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服务劳动的指令);对涉罪未成年人指定观护单位给予观护,这是上海去年创新的检察制度,是针对“三无”(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难以适用取保候审,纳入特殊观护基地帮教矫正。由此看来,在侦查阶段,对于那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本人已经悔罪,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会使侦查部门处理案件时更加慎重,未成年人有可塑性,甚至有的还是在学学生,在这个阶段能够变更强制措施,尽量不影响学习,回到学校,接受观护。观护期间,涉罪未成年人和法律援助律师保持联系,有问题可及时咨询,律师随时解答疑问,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不仅能有效挽救未成年人,还丰富发展了新时期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
在侦查阶段,司法行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互沟通协调和衔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成效。首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快速把立案通知书和通知辩护公函发给法律援助机构,并把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家庭经济等基本情况和其近亲属的地址、联系方式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本人没有自由,常常是其家长有条件申请和委托,因此,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最好在寄给家属的通知书时,附有告知书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向那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以及该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辩护,法律援助机构还没有指派律师的,也要通知侦查机关给予法律援助机构发函指派援助律师。当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前也应当听取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
法律援助机构协调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和工作衔接。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法律援助申请和侦查部门通知辩护函后,及时给予受理和指派,并协调援助律师办理案件过程遇到的一些问题。
对于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公安、检察、司法法援机构互相配合,共同协助。但更离不开援助律师耐心细致的具体援助工作,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后,应做好具体的援助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未成年人的援助案件的工作基本都能体现在案卷材料上。包括
主要材料:
1、介入案件的指派通知书及律所公函;
2、2013年1月1日之前还需要侦查机关开出的批准会见的证明,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一般案件不需要批准会见证明,这是根据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3、援助律师会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会见笔录。
4、援助律师出具的辩护意见等。
其它材料:援助律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调查的材料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制教育、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律师对侦查措施、强制措施的意见、建议、请求。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调查的材料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制教育、犯罪嫌疑人自己对行为的认识也可写在会见笔录里。
可见,会见笔录是援助律师重要工作材料之一,援助律师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内容和过程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效果都体现在会见笔录上。会见笔录内容应当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写清楚。姓名及准确的出生年月日,是否与身份证上一致,如果不一致,要调查并和侦查机关沟通。律师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询问是否同意由援助律师本人为其辩护,如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的,应当及时和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公安机关沟通予以调整。
二、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涉嫌案发的有关情况,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等,可计算出是否羁押超期;
三、详细询问有无自首、立功的情形,包括有无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四、是否有前科的情形;
五、涉案的罪名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
六、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以及他涉嫌犯罪的悔罪态度,帮助其认识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对其家庭亲人造成的伤痛,树立重新回归社会正常人生的信念。
援助律师在会见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给与教诲,可利用现在暂时失去自由,但同时又有大量的时间多看一些书,多读名人传记,学会今后如何在社会上立足。多读技术方面的书可在将来回到社会时有一技之长,当然也可通过学习提高学历,回归社会时提升就业能力。援助律师如果能这样与其沟通,必定会使大部分未成年人幡然悔悟,珍惜人生,痛改前非,也使援助律师的辩护工作更加出彩,上一个层次,不仅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灵魂,而且重塑其健康向上的人格,预防重新犯罪,使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会更加富有成效。
也有这种情况,如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了案,不愿家里人知道,家长可能还真不知情,就要与之沟通让家长知道,也是为了帮助教育其认识错误早日回归,对今后家庭配合管教纠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行为非常重要,还是要说服其提供家长联系方式。
援助律师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建立起联系,即使侦查阶段、检察阶段、审判阶段都结束,甚至案件进入执行改造阶段,这种联系也最好也不要断掉,给予未成年人应有的关注,这样一方面家长也会从援助律师那里得到正确指导意见,共同帮助已经悔罪的未成年人走好今后的人生路;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社区矫正部门对转到他们工作范围里的帮教对象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并与社会观护体系互相配合,这些都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真正实现在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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